用于租赁的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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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货合同(用于租赁的供货合同)合同号: 日期:200 年 月_日签约地点: 卖方: 买方: 承租方: 买方和承租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号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现依据该租赁合同及其合同附件签订本合同如下条款:一、合同标的1.1卖方出售 (以下简称“货物”),而买方应接受用于租赁的货物并支付货款。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及其配套件应符合本合同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该附件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卖方、买方和承租方之间的三方合同关系由本合同协调,而买方和承租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由租赁合同协调。1.2 交货条件:CIP哈萨克斯坦 (该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执

2、行)。1.3 本合同项下买方购买的货物是根据租赁合同用于租赁给租赁接收人。二、货物单价及合同总值2.1 本合同总金额为 ( )美元。本合同总金额在合同执行期间内不得变更。2.2交货条件:CIP哈萨克斯坦 (该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执行)。2.3 货物单价包括: 货物价值,包括货物在承租方的安装调试费用,承租方的人员培训费用,2.2条约定的CIP交货条件下的运输费用。 出口包装、唛头、装货费用和出口报关费用,以及按照2.2条约定的CIP交货条件下发生的相关费用。 所有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发生的税收和海关费用。 途中的保险费。2.4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的按照哈萨

3、克斯坦海关法和税法应缴的税金和其他应付费用,包括海关费用,均由买方来支付。2.5 卖方应保证所发运的货物与其他方无任何法律纠纷。2.6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在买方付清第2.1条规定的合同总货款之后移交给给买方。三、付款条件3.1 本合同项下的货款以美元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个银行工作日之内给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为 美元( )。 合同总金额 的货款按照实际所供货物货值的比例支付,该货款是在收到卖方关于货物已具备工厂发货条件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 )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但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商业发票。合同总金额 的货款按照实际所收到货物货值的比例支付,该货款是

4、在合同双方签订货物交接单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买方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货款。3.1.5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银行费用,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的由买方来承担,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发生的费用则由卖方来承担。四、交货条件4.1交货条件:CIP哈萨克斯坦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2 卖方应根据买方和/或承租方的要求提供,卖方所提供的单据应翻译成英文或俄文:商业发票 2份原件 货物运单 1份原件 装箱单 2份原件 货物原产地证 1份原件 品质证书 1份原件4.2.6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1份复印件 出厂合格证 1份原件,和翻译成俄文的复印件;4.3 为了确

5、认卖方所供的随车单据是否载明了本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合同号和签订日期,卖方应在发货前 天以传真的方式与买方确认4.2条所列单据的内容。4.4 卖方应随货物提供使用说明书,该技术资料应被翻译成俄文或英文。4.5 卖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的交货期供货,交货期是从收到本合同条约定的预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供货期指货物被运抵哈萨克斯坦 的日期。4.6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可分批供货。4.7.本合同的收货人为承租方。4.8 货物运输方式为铁路运送。提前和部分供货须经过双方补充约定同意。4.9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卖方交接给承租方,并且有买方的全权代表在场。4.10 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配置交接完货

6、物,并各方全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确认货物交接单之后,视为货物已转交给买方。4.11合同各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 个工作日内签订货物交接单。如果承租方和/或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货物交接单,则应规定期限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内通知卖方关于不签署交接单的原因,不签署交接单的原因只能是货物配置和质量的缺陷,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承担补货、以及补齐缺少的单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五、双方义务5.1 卖方有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期限供货。 随货物提供本合同4.2条所列的一套文件。如果因为没有提供全部文件,而使买方产生额外的费用,卖方应给买方全额补偿费用,并在收到费用票据

7、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买方。如果卖方未按期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以上费用,则每延期一天支付费用0.1%的罚金。 在货物发出之日起48小时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买方提供4.2条所列的文件,使用说明书除外。 合同签订之日起48小时内,通过特快专递向买方提供以下文件原件:a) 卖方签字盖章的合同 4份b) 本合同条中约定的预付款发票,必须注明合同号和日期。5.2 买方有义务: 按照本合同第3章规定支付货款。 按照本合同条款验收货物。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卖方的要求,在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供公司的注册文件(进出口业务登记证、增值税税务登记证、哈萨克斯坦纳税资格证、营业执照)。5

8、.3 承租方有义务: 按照本合同条款验收货物。自行办理货物在国家机关的落户手续。 如果发现货物出现损坏或故障的情况,应在发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知买方和卖方,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设备,并派经过培训的、技术熟练的人员操作设备。履行本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双方责任6.1 在货物交接之前即签订交接单之前,卖方对货物的完整性、货物遗失、损坏、丢失以及其他的财产风险负责任。6.2.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对货物的完整性负责。6.3 如果由于买方的过错,买方未能按照3.1条规定支付货款,则每延期一天应给卖方支付应付货款0.1%的罚金,但不得合同总金额的5。6.4

9、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4.5条规定的期限交货,则每延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所延误货物货值0.1%的罚金,但不得合同总金额的5。 违约罚金的计算应从实际未交付或延期交付货物之日起根据合同开始计算。6.5如果卖方未按4.5条约定的交期供货,并且延期超过 个银行工作日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要求退款的申请之日起 天内给买方退还所收到的货款,并按照6.4条约定支付罚金。七、包装和唛头7.1 装卸货物的包装和装卸应当保证货物在规定条件下运输,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完整性。商标应同包装清单一致,包装清单上应由货物数量详细的信息。八、货物的验收8.1货物运抵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目的地之

10、后,买方和承租方应在收到买方的到货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派代表验收货物。8.2 买方、承租方和卖方三方代表共同验收货物,三方代表按照本合同条款验收货物,买方代表自行出席验收现场,费用由买方承担。三方代表在签订货物交接单之前,先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附件,检查货物的外观,然后根据检查的结果,签署货物交接单或是在发现货物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签署索赔单。8.3 货物交接单的签订视为买方和承租方对货物没有异议。8.4 如果买方代表没有出席货物验收现场,则买方和承租方有权自行验收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货物存在(数量、质量、配置等方面的)缺陷,双方代表签署货物索赔单,该单据将无条件被视为卖方更换或修复缺陷的依

11、据;承租方应在签署索赔单48小时内通过特快专递给卖方提供索赔单的原件。8.5 如果发现货物存在缺陷或是与合同不符,卖方应在收到索赔单之日起30天内尽快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排除故障或更换配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出现货物数量上的短少,在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卖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承租方补发短少的货物,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短少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承租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货物出现的缺陷和/或短少情况。8.6 如果出现货物质量、数量和配置等方面的缺陷,因补发货物或更换缺陷部分产生的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来承担。九、

12、货物质保9.1 货物的质量应符合卖方所在国的现行标准,并由合格证书来确认。9.2 货物的质保期为期12个月,自合同各方签订交接单之日起计算。9.3 卖方按照厂家的保修手册,对货物的 提供质保,如果设备在被使用时未遵循卖方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则被排除在质保范围。9.4 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无偿更换、修复设备的缺陷部分。9.5 如果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或损坏,承租方应在出现故障之日起5天内给书面通知卖方,必须描述具体的故障情况。 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了设备故障(由于制造缺陷造成的)的情况,而且在9.3条所列的质保范围内,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修复和/或更换损坏的部分。在质保期内出现了设备损坏,由承租方退还

13、给卖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且如果经证实这种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则卖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部分。在质保期内卖方给承租方提供材料或更换的配件的运费由承租方承担。如果承租方需要卖方到设备使用现场的做技术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交通费、差费)由承租方来承担。如果双方对质保条件下的技术鉴定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则由工商会指定的独立技术人员来鉴定,该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生产的费用根据实际鉴定结果,由卖方或承租方来承担。9.6 卖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告知买方自己的决定: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故障原因,或是接受买方/承租方的索

14、赔要求。9.7 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了质保范围内的货物缺陷或故障,卖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的书面通知35日内无偿修复或更换。出现的货物损坏或故障应由双方全权代表签署的索赔单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运费由买方来承担。9.8 货物索赔单按照买方的格式起草,必须载明以下信息:合同的签订日期、运单号、货物型号以及对所损坏部分的描述。在质保期内的货物索赔单应在出现故障之日起30天内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卖方。9.9 在质保期内对的货物质量方面的索赔要求,必须在发现故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起草完毕。 9.10 因不正确使用使用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是由于周围工作环境而引起的货物损坏,都不包括在质保范围内。在以下情况下,对货物提供的质保失效:如果承租方不按照卖方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使用和保养设备;如果承租方更换不配套的配件;如果承租方不正确使用或保养设备,损坏设备,或是让未经卖方书面许可的技术人员维修设备。十、争议10.1 合同各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出现的任何争议和纠纷都应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10.2 如果在一个月内合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10.3 仲裁为最终结果,对三方都由约束力。十一、不可抗拒力情况11.1 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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