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7000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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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7000102002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业务手册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发布2015-08-31 35 目 录一、前言1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二)实施机构1(三)审批对象1(四)审批依据1(五)审批条件2(六)审查材料3(七)审批证件4(八)审批时限4(九)审批收费4(十)审批咨询4三、审批流程(一)收件41.接收42.登记53.编号54.出具凭证5(二)受理51.审核52.补正材料53.受理决定6(三)审查6(四)审批决定6(五)决定书送达6(六)审批流程图6(七)决定公开6(八)归档7四、投诉举报7(一)受理岗位和职责7(二)投诉举报的处理7五、表单及文书(一)

2、申请与受理类81.受理通知书 92.补正材料通知单 93.不予受理决定书 9(二)审查与决定类9不予批准决定书 9(三)特别程序类10附件 1.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11 2.审批流程图31 3. 办件受理通知书 32 4.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 33 5.不予受理通知书 34 6.不予批准通知书 35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二、审批要素

3、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编码:3707000102002(二)实施机构: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三)审批对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审批

4、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3、征收农民土地的已补偿到位,土地权属无争议;4、用地单位提出申请;5、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此外,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地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协议出让出让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

5、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租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六)审查材料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需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提交下列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1份,

6、纸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纸质); 3、出让方案(原件1份,纸质);4、规划设计条件(原件3份,纸质);5、土地权属证明(即土地来源)(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纸质);6、征地补偿到位证明(原件1份,纸质。涉及使用新增土地的);7、土地评估报告(电子备案)及土地评估价格会审表(原件1份,纸质);8、集体会议纪要(原件1份,纸质);9、准入条件及环保要求(原件1份,纸质。涉及工业项目的);10、土地勘测定界图及其他资料、图件(原件1份,纸质);(七)审批证件:本审批事项经我局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供地,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有效

7、期为根据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八)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公告、公示时间不计入)。(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审批咨询: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三、审批流程(一)收件1.接收窗口接收。潍坊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联系电话:05368080739。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

8、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台账。3.编号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接收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二)受理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2.补正材料:窗口受理后,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

9、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3.受理决定(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三)审查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四)审批决定1. 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2.上报市政府审批。(五)决定书送达:通知有关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到市国土

10、资源局土地利用科领取审查文件。(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七)决定公开:申请人可凭申请编号到潍坊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查询审批进度(审批结果),公开内容如下:(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各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四、投诉举报(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监督科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二)投诉举报的处理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

11、、打印登记,及时处理;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6.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监督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7.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

12、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科和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监督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1.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2. 补正材料通知单 见附件4 3.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二)审查与决定类不予批准通知书(见附件6)(三)特别程序类无附件1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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