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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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发电设备可靠性的统计及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发电企业(火电厂、水电厂(站)、蓄能水电厂、核电站、燃气轮电站)发电能力的可靠性评估。2 基本要求2.1 发电设备(以下如无特指,机组、辅助设备统称设备)可靠性,是指设备在规定条件下、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2.2 本标准指标评价所要求的各种基础数据报告,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设备的真实情况。2.3 “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程序、事件编码、单位代码,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编制,全国统一使用。2.4 发电厂(站)或机组,不论其产权所属,均应纳入全国电力可靠

2、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行业管理。 3 状态划分 3.1 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状态划分 全出力运行 (FS) 运行- 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PD) (S)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1) 降低出力运行-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2) (IUND) 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3) 可用- (IUD)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4) (A) 全出力备用(FR) 备用- (R) 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PD) 降低出力备用-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1) (RUND) 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2) (RUD) 第3类非计

3、划降低出力备用(RUD3)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4) 在使用- (ACT) 大修停运(PO1) 计划停运-小修停运(PO2)机 (PO) 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停运(PO3) 组 - 不可用-状 (U) 态 第1类非计划停运(UO1) 第2类非计划停运(UO2)-强迫停运(FO) 非计划停运-第3类非计划停运(UO3) (UO) 第4类非计划停运(UO4) 第5类非计划停运(UO5) 停用(IACT)3.2辅助设备的状态划分 运行(S) 可用(A)- 备用(R)辅助设备状态- 大修(PO1) 计划停运(PO)- 小修(PO2) 不可用(U)- 定期维修(PO3) 非计划停运(U

4、O)4 状态定义4.1在使用(ACT)设备处于要进行统计评价的状态。在使用状态分为可用(A)和不可用(U)。4.1.1可用(A)设备处于能够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而不论其是否在运行,也不论其能够提供多少出力。可用状态包含运行(S)和备用(R)。a)运行(S)对于机组,指发电机或调相机在电气上处于联接到电力系统工作(包括试运行)的状态,可以是全出力运行,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对于辅助设备,指磨煤机、给水泵、送风机、引风机和高压加热器等,正在(全出力或降低出力)为机组工作。b)备用(R)设备处于可用,但不在运行状态。对于机组又有全出力备用、计划及各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之区分。c)机组降低出力(U

5、ND)机组达不到毛最大容量运行或备用的情况(不包括按负荷曲线正常调整出力)。机组降低出力可分为计划降低出力和非计划降低出力。计划降低出力(PD)机组按计划在既定时期内的降低出力。如季节性降低出力,按月度计划安排的降低出力等。机组处于运行则为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PD);机组处于备用,则为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PD)。非计划降低出力(UD)机组不能预计的降低出力。机组处于运行则为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状态(IUD);机组处于备用,则为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状态(RUD)。按机组降低出力的紧迫程度分为以下4类: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1)机组需要立即降低出力者;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2)机组虽不需立即降

6、低出力,但需在6h内降低出力者;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3)机组可以延至6h以后,但需在72h时内降低出力者。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4)机组可以延至72h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降低出力者。4.1.2不可用(U)指设备不论其由于什么原因处于不能运行或备用的状态。不可用状态分为计划停运和非计划停运。a)计划停运(PO)指机组或辅助设备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进行检查、试验、技术改革、换装核燃料,或进行检修等而处于不可用状态)。计划停运应是事先安排好进度,并有既定期限。对于机组计划停运分为大修(PO1)、小修(PO2)、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PO3)三种。对于辅助设备计划停运分为

7、大修(PO1)、小修(PO2)、和定期维护(SM)三种。b)非计划停运(UO)指设备处于不可用(U)而又不是计划停运(PO)的状态。对于机组,根据停运的紧迫程度分为以下5类:第1类非计划停运(UO1)机组需立即停运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如启动失败)。第2类非计划停运(UO2)机组虽不需立即停运,但需在6h以内停运的状态。第3 类非计划停运(UO3)机组可延迟至6h以后,但需在72h以内停运的状态。第4类非计划停运(UO4)机组可延迟至72h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停运的状态。第5类非计划停运(UO5)计划停运的机组因故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状态。上述第1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称

8、为强迫停运(FO)。4.2停用(IACT)机组按国家关政策,经规定部门批准封存停用或进行长时间改造而停止使用的状态,简称停用状态。机组处于停用状态的时间不参加统计评价。5状态转变时间界线和时间记录的规定5.1状态转变时间的界线5.1.1运行转为备用或计划停运或14类非计划停运:以发电机与电网解列时间为界。5.1.2备用或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发电机并网时间为界。5.1.3计划停运或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备用,以报复役交付调度的时间为界。5.1.4计划停运或第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报复役前的最近一次并网时间为界。5.1.5计划停运转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以开工前主管电力公司批准的计划检修工

9、期为界。5.1.6备用或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以主管电力公司批准的时间为界。5.1.7备用或计划停运或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以超过现场规程规定的启动时限或调度命令的并网时间为界,并计启动失败一次;在试运行和试验中发生影响运行的设备损坏时,以设备损坏发生时间为界。5.1.8备用转为第4类非计划停运以批准检修工作开始时间为界。5.1.9辅机状态的转换时间以运行日志记录为准。5.2时间记录的规定5.2.1设备状态的时间记录采用24h制。00:00为一天开始,24:00为一天之末。5.2.2设备状态变化的起止时间,以各级调度部门的记录为准。5.2.3机组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只

10、限于该机组临近计划检修且距原计划开工时间大修在60d以内小修在30d以内,经申请且征得上级生产技术部门同意和调度批准,方可转为计划停运。填报按下述规定:自停运至调度批准前记作非计划停运;从调度批准时起至机组交付调度(运行或备用)止,为计划停运。5.2.4新建机组可靠性统计评价从首次并网开始。6容量和电能术语定义6.1毛最大空量(GMC)一台机组在某一给定期间内,能够连续承载的最大容量。一般可取机组的铭牌额定容量(INC),或经验证性试验并正式批准确认的容量。6.2毛实际发电量(GAAG)机组在给定期间内实际发出的电量。6.3毛最大发电量(GMG)机组在给定期间内,连续按毛最大容量运行所应发出的

11、电量。6.4机组降低出力容量(UNDC)机组在降低出力状态时实际能达到的最大连续出力(AC)与毛最大容量(GMC)的差值。其数学表达式为:UNDCGMCAC或UNDCINCAC6.5供热机组的铭牌额定容量(INC)按纯凝汽式工况或额定供热工况下的额定电功率的较大值计算。6.6时间术语定义如下。6.6.1运行小时(SH)设备处于运行状态的小时数。6.6.2备用小时(RH)设备处于备用状态的小时数。6.6.3计划停运小史(POH)设备处于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计划停运小时按状态又可分为下列4类。a) 大修停运小时(POH1)设备处于计划大修停运状态的小时数。b) 小修停运小时(POH2)设备处于计划小修停运状态的小时数。c) 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停运小时(POH3)在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机组计划检修状态下的停运小时数或公用系统进行计划检修时,对应停运机组的停运小时数。d) 定期维护小时(SM)辅助设备处于定期维护状态下的停运小时数。6.6.4非计划停运小时(UOH)设备处于非计划停运的小时数。a) 非计划停运小时按状态定义可分为下列5类:第1类非计划停运小时数(UOH1)机组处于第1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第2类非计划停运小时数(UOH2)机组处于第2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第3类非计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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