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城半岛”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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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城半岛”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宁波恒裕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镇海澥浦镇汇源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孟君联系电话:86666660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镇建交开(2008)001委托代理人:杨勇地址:镇海澥浦兴建西路356号邮政编码:315204联系电话:86669966委托代理机构:宁波双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国安巷6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郑国强联系电话:87133767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02007561企业资质证书号:甬房中介备字2010第010号邮政编码:315000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中国身份证种类号码地址:

2、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镇海区澥浦镇广源路西侧、编号为11-502-008-0003、11-502-008-0004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镇国用(2007)第0008901号、镇国用(2007)第0008902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26497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星城半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9)浙规(建)证0205126

3、,施工许可证号为20100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镇海区房地产管理处,预售许可证号为;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X,备案号为X。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号房,或。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层数按照面积测绘汇总表计算。)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7年12月20日至2077年12月19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该商品房有阳台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该商品房相关节能

4、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八。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为准平方米,坐落位置以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为准,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

5、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本小区地下室-1-1、-1-2、-1-3、-1-4车位为出卖人所有,可另行出售。2、车库,本小区自行车房为出卖人所有,可另行出售。3、买卖双方确认:项目内所有的建筑物除规划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业主所有的外,其余物业均归出卖人所有。其他规划确定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取得的收益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

6、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X元,总价款X元。3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XX元。4 、X。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

7、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

8、-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QQ%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X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X3、其他方式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的首付价款计元(大写:),余款计元(大写:),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前买受人应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完整的按揭贷款申请资料,并保证申请资料符合按揭贷款银行的要求;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符合按揭银行发放按揭条件起10天内,

9、买受人应把该商品房的按揭贷款支付到出卖人的银行帐户的所有手续办妥,买受人逾期付款或相关按揭手续逾期办妥,应承担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

10、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如因买受人原因或国家、银行政策调整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按揭手续或未能足额办理银行按揭放款的,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须补足房款。如逾期则承担该条款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

11、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由于市政外部条件不具备,本小区未接通天然气或煤气管道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如因政府重大活动或规划等。3、重大设计变更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4、买受人的购房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出卖人的。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90日

12、,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因买受人未付清全额购房款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的,或因买受人未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相关资料,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13、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X。3、X。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

14、之日起10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X。第十二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则由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宁波当地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

15、垫付和结算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质量检测的一方先行垫付,如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由出卖人承担;检测结果合格的,买受人承担全额检测费用。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从领房之日起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寄发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办理领房手续导致出卖人不能交房的,在一个月后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等,且该商品房按已交付的商品房进行相同管理。3、除出卖人原因逾期交房外,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保修时间从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第十三条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出卖人承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关系。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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