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碱号转发井神股份人事劳动管理暂行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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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井盐股司淮碱201028号关于转发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车间:为规范、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快员工队伍建设,股份公司制定并印发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一),现结合我厂实际,制定了淮安碱厂人事劳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二),一并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 1.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2淮安碱厂人事劳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人事劳动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淮安碱厂综合办公室

2、2010年9月8日印发 (共印5份)附件1: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快员工队伍建设,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册在岗员工。 员工录用与培养第三条 员工录用1. 录用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编制总人数和当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统一组织。选聘员工须按程序和规则进行。2. 新录用员工须勤勉敬业、身体健康、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和专业理论知识(

3、经历)。3. 新录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新录用员工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博士生、硕士生、特殊人才引进按照约定执行)。4新录用员工必须在一线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方可取得管理或技术等岗位工作的资格,是否能到管理

4、或技术等岗位工作最终取决于个人的工作表现,经考核、考察或考试择优录取,并且必须在岗位编制范围内(特殊人才引进按约定执行)。5. 建立新录用员工回避制度。新录用人员中,主要领导干部子女、家属不得安排在同一单位;已在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有条件的要进行交流。第四条 员工培养1. 员工培养可采用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定期轮训、学历教育、外出考察、以师带徒等)、岗位交流和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2. 鼓励优秀人才跨单位、跨部门挂职锻炼、相互交流;同时鼓励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岗位在单位、部门内轮岗交流,培养一专多能 。3. 员工取得的专业技

5、术职称资格(职业技能资格)与岗位不对口时,按岗位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资格),实行评聘分开。4. 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纪检、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交流应事前征求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5. 坚持和完善后备人才制度。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加强培养,始终保持素质优良、能力过硬、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人才队伍。要注重在一线员工队伍中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和选拔后备管理人才。第五条 员工晋升和交流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第六条 规范用工管理1. 严格“三定”。按照精简高效、一岗多能和职责明晰的要求,定岗、定责和定编。各单位员工总数、职位、岗位设置均需在定编范围内。2.

6、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程序、内容、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行。3. 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可根据员工综合素质、单位实际确定,但新录用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引进的特殊人才按约定的期限执行。新员工试用期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4.根据岗位核心职责,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超过员工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对负有保密义务

7、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可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5. 单位和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离开用人单位之前,应按用人单位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单位的财物等,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由员工偿还。第四章 绩效和薪酬管理第七条 组织管理公司成立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高管人员年薪与业绩考核方案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负责开展具体工作。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各基层单位经

8、营者和公司本部绩效和薪酬考核工作,各基层单位其他人员的绩效和薪酬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八条 绩效考核1. 坚持以战略目标分解落实为中心,以岗位职责为基础,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改进绩效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实效性。2. 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岗位对战略目标贡献、岗位核心职责履行、员工潜力开发和员工行为态度等指标。要因企因岗制宜,构建绩效管理关键指标体系(KPI),强化直接主管对员工绩效评价的责任,提高对员工综合绩效评价的科学性。3. 坚持和完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制度,并与员工绩效考核有机结合,提高绩

9、效考核的针对性。4. 加强和扩大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要健全制度,将结果与选拔晋升、深造培训、薪酬分配、评先表彰、劳动合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奖惩分明,激励公开。第九条 工资福利1. 按管理、技术、操作和辅助四大职系建立相应的工资体系。坚持向技术研发、生产和市场一线员工倾斜、向关键技术和管理岗位倾斜。在年度工资总额内,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优化工资结构,健全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主、其他分配制度为补充的工资管理制度。2. 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可按本单位在岗同职级(类)人员的70%执行。3. 单位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员工缴

10、纳和代扣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情况,按规定建立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4. 员工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受到停职审查和监视居住的员工,停职审查和监视居住期间未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其基本生活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劳动教养的,原单位不予支付其工资等待遇,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作息管理第十条 作息时间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休息2天。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员工上下班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考勤1. 考勤种类(1)迟到;(2)早退;(3)旷工;(4)请假;(5)出差;(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7)调休;(8)出勤。2. 考勤管理员工上下班应遵守作息时间,单位对员工负有管理义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考勤管理,考勤记录按规定进行存档。员工出差、外勤和调休等,通常情况下,应填写相应报告单,书面说明情况,交单位(部门)存档,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考勤记载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管理。3. 考勤统计及处理各单位应根据考勤记录进行月度考勤统计,并依据员工考勤结果进行考勤处理。原则如下:(1)

12、迟到、早退人员视具体情况扣减相应工资;(2)员工旷工期间不支付工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解除合同;(3)员工考勤应实事求是,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视情批评教育或扣减工资。第十二条 加班管理1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各级员工要不断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力求做到工作日清。2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安排员工假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报告单,履行审批手续。员工加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公休假日加班又不能在6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其中劳动

13、合同履行期限不足6个月的,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补休),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六章 假期管理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假期是指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之外的请假。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未销假或自行续假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1事假(1)员工年内累计可请事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2)员工事假期间不予支付工资。2病假(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养的,三天以上需持区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及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含)以内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2)员工因患病

14、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调动,其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或六个月到三十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具体期限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5)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年底按请假月数扣减绩效兑现工资或年终奖。(6)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15、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病愈后经鉴定能工作而不上班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以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的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3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产假增加到四个月;剖腹产、双生或产后结扎产假增加到四个半月(包括产前假),并且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实行计划生育接受节育手术者,休假期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按公假处理,工资福利照发。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人流的,或未婚先孕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待遇,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3)符合晚育的男职工,享受十天护理假。(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5)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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