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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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燃气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气源及供气方式;3、用气量预测;4、天然气场站设施;5、燃气输配管道;6、液化石油气供应;7、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

2、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治刚、罗 翔、谢宗阳目 录1 总 则12 气源及供气方式22.1 规划气源22.2 供气方式选择准则23 用气量预测33.1用气量预测方法33.2用气量标准44 天然气场站设施54.1 天然气场站分类54.2 天然气场站设置及场地要求55 燃气输配管道105.1 输配管道分类与压力分级105.2燃气管道的布置与敷设要求1

3、05.3 输气线路选择105.4城镇管网布置115.5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要求116 液化石油气供应156.1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156.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设置166.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安全要求166.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187 名词解释20本导则用词说明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2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燃气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4、应参照本导则。1.0.3 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气源及供气方式2.1 规划气源2.1.1 规划气源分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2.1.2 城镇规划气源的选择应遵循国家及重庆市的能源政策,符合总体规划。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宜优先选择天然气。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等。2.2 供气方式选择准则2.2.1 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的供气方式应采取管道供气。2.2.2 中心镇及一般

5、镇应因地制宜,宜优先发展管道燃气。3 用气量预测 3.1 用气量预测方法3.1.1 规划用气量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6 其它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3.1.2 用气量预测方法可采用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用地性质分类预测等方法。3.1.3 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有燃气汽车时应计入交通用气量。3.1.4 用地性质分类的用气量预测是按规划区各类用地

6、的性质分别取用不同的用气量标准。3.1.5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3.1.6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3.1.7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3.1.8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3.2 用气量标准3.2.1 用气量标准统一按天然气标准立方米(m3)计算。3.2.2 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应根据当地实际情

7、况确定。一般居民生活用气量为1.0-1.2 m3/d ?户;工业生产用气量一般按一、二类工业用地用地的面积300-400 m3/d ? hm2计算,计算有明确工业项目时按相关行业规划来核算。当作为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3.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中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30%4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类型与规划宜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80%150%核算;当有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4 天然气场站设施4.1 天然气场站分类4.1.1 天然气场站一般按功能分类,主要有分输站、集气站、接收站、

8、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4.2 天然气场站设置及场地要求4.2.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的用地指标燃气站场类型用地指标(hm2)分输站0.51.0门站0.31.0储气站(中压)4500100001000030000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25.030.0重要公共建筑50.060.0民用建筑25.030.0续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25.030.0其他建筑耐火建筑一、二级15.020.0三级20.025.0四级25.030.0铁路(中心线)40.0公路、道路(路边)高速,、级,城市快速20.0其他15.0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高架空通信线(中心线)、级20.0其他1.5倍杆高注: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干18 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 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4.2.5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1 压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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