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青岛网上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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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码 青 岛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房屋编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

2、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

3、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4、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5、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

6、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七、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为必须选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建议合同双方选择预告登记。 八、请乙方妥善保管签约时的合同密码。 青 岛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个人/公司: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 1 - 甲

7、、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 方式取得 区/市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 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 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区/市 路 号 栋 单元 层 户(以下简称该房屋), 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8、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元。

9、 (大写): 。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 2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 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第 项约定处理: 壹、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贰、面积误差比在 %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 (包括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 、帐户名称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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