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人本化论文公民权益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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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人本化论文公民权益保护论文: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保护探讨摘 要:中国海外公民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中国融入世界不可回避的话题,全球化导致海外国民保护的客观需求激增,中国政府为在外交领域体现“外交为民”,需要有效承担海外国民权益保护的重任。海外中国国民权益保护方式包括受害人当地救济,领事保护,外交保护国际人权保护。从这四个途径谈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保护。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领事保护;外交保护;国际人权;海外公民保护自改革开放发展至今,中国同国际社会的交往更加频繁。在此背景之下,涉及中国公民及机构在国外安全及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频发。尤其最近几年,中国外交部平均每年要处理大大小小的领事保护案件3万起以上

2、,涵盖渔业争端、社会动乱、恐怖袭击、刑事案件、劳务纠纷、交通事故等方方面面,海外中国国民的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凸显。“海外中国国民”指处于外国境内、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是定居在国外享有居留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国民,通称“华侨”;二是中短期出国旅游、留学、工作的中国国民。本文仅浅谈海外中国国民的国外权益保护。1 海外国民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依据1.1 属人管辖原则是国籍国保护在外公民的国际法依据进入一国领土的外国人仍然受他们本国的保护,根据这一普遍承认的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每一个国家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享有保护的权利。国家依据属人管辖权可以对处于国外的本国公民进行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国籍

3、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标准。我国宪法从政府职能的角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也有权利保护本国国民在他国的正当权益和自由。依据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国际法通说承认一国有对在他国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本国国民进行保护和援助的权利。1.2 外国人待遇制度是确定海外国民权益的国际法依据外国人待遇就是外国人在居留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外国人待遇制度不仅规定着外国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同时也是权利受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时最直接的依据。受各国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基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发明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实践中,很多国

4、家在本国的宪法和相关部门法中明确规定外国人在本国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此之外,各个国家还在不违背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或一般国际强行法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法律制度,包括出入境的条件、程序、外国人在本国的权利和义务,如移民法等。2 海外中国国民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2.1 用尽当地救济是首要方式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又称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

5、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当国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要的权利主张者是国民自己。受害者本人应首先向居留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要求,也使得调查处理更便捷、有效,有利于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用尽当地救济”也是寻求其他救济措施(如外交保护或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当事人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以适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终局复议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决。必须充分、正当的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救济手段,包括传讯证人、提供证据等。如不符合东道国诉讼程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即属未用尽当地救济。2.2 领事保护维也纳领事关系公

6、约和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都确认领事官员有权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当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遇到困难、麻烦,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监禁等情况时,领事官员可会见该国民,视情况需要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协助,或请求领区当局给予必要的协助,以使该国民能享受或获得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或接受国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帮助和协助可包括提供信息、翻译、必要的证明文件、法律协助、协助解决经济困难,以至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等。领事官员通常还通过同领区当局建立各种友好合作的渠道,使派遣国国民能获得并充分享有应享有的各种权益和利益。领事保护的目的在于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在接受国内保

7、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促进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领馆和领事官员行使领事保护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妥善处理受害人、领馆和领区当局三者所代表的利益关系。既要符合派遣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不得滥用领事保护。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大力推动领事保护立法。为更好维护我国海外公民和机构合法权益,推动健全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提升驻外使领馆领事工作水平,外交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推行依法行政。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草案)已完成向社会征求意见,争取尽快推出。2.3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

8、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中,各国都是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提供各种保护。外交保护是直接涉及所在国的权益的国家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符合“国籍继续规则”,因为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2)符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因为这是构成国家责任的前提。外交保护的法理前提是产生国家责任,即对外国国民的损害属于居留国的间接不法行为,其中,来自居留国国家机关的侵害,直接产生国家责任;来自私人的侵害,若居留国未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或在事后未给予有效国内救济,将产生国家责任问题。其法律效果是将一个本国海外国民与居留国

9、的关系转变为国际争端,迄今发生很少。2.4 国际人权保护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如同国际法上的其他问题一样,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条约,承担条约义务的结果。人权保护与外交保护作为保护海外国民权益的两个救济途径,两者之间是互不影响的平行关系。对于海外中国国民而言,国际人权条约监督和执行机制也是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之一。人权作为普遍性的权利,保护人权成为所有国家担负的一项国际义务,其他国家对此相应都有在国际层面主张某国违反人权公约义务并要求相应的救济。然

10、而,人权机构救济手段存在缺陷,只能做出一些调查和调解,对居留国提出建议,无法直接给被侵害人以经济和其他赔偿,救济效果非常有限,实际生活中通过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寻求救济的情况很少。综上,海外中国国民权益保护的途径首先是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其次是起有预防与协助作用的领事保护。外交保护、国际人权保护是补充救济途径。在各保护海外国民权益的措施中,领事保护处于核心地位,是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重要日常工作。近些年,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外交为民”的外交理念下,我国加快了保护制度建设以加强海外国民权益保护。2007年8月,发布新版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领事保护处”同时正式升格为“领事保护中

11、心”,并本着“预防与处置并重的原则”,基本形成保护、协调、预防、应急、服务和磋商五项海外国民的领事保护机制。2008年1月,由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领事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在北京举行,领事立法体例和主要内容初现雏形,我国的海外国民保护制度将日臻完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草案)已完成向社会征求意见,争取尽快推出。条例出台后,将对我规范领事保护职责,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合法权益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参考文献1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2007.2黄涧秋.论海外公民权益的外交保护J南昌大学学报,2008.3黎海波.国际法的人本化与中国领事保护D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4冯艳军,宋云霞.海外撤侨的法律分析与现实思考J法制天地,2010.5詹宁斯,瓦茨,王铁崖.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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