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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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浅谈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包含了违反合同的违约民事责任、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民事责任和当事人虽然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无过错民事责任。 本文就侵权民事责任问题,顽石谈谈个人的一些观点,供大家讨论。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

2、加害时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民事责任,其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 无过错即无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但是,民法学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说“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而是指发生一类致人损害事件之后,作为加害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推翻被害一方的指控,否则法院或是推定其有过错、或是不考虑他是否有过错而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这类案件,由加害有即被告举证,实行举证倒置原则。 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4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

3、上的过错;损害事实的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如果行为人有民事违法行为,那他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两种表现形式。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而作为时,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同样,如果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有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则行为人就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如负有这种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一般指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不尽职责等。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则不构成民事责任。这里边的损害包括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及

4、他人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凡能以货币形式来表现的损害即为财产权利的损害,另一种,则属于非财产权利的损害。这种损害,大多属于侵害人身权的范畴,如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 财产损害的后果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两种。直接损失指受害人现存财产的损失,如财产毁损;间接损失即妨害现有财产的增加,通常称“可得利益”的损失。如合同不履行引起的利息损失等。对人身权的损害,同时也会给受害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如医疗费等。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行为人只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5、,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人的过错和无过错责任。过错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致损害确有故意或过失时,才承担民事责任,即法律只对法人或公民的过错行为予给予制裁。 无过错即无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但是,民法学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说“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而是指发生一类致人损害事件之后,作为加害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推翻被害一方的指控,否则法院或是推定其有过错、或是不考虑他是否有过错而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还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虽属无过错但通过相关法律可以推定有过错,应当予以赔偿,如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受伤由雇用人赔偿;另一种则是双方均无过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或多方分担责任,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以上是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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