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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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案例公民张某于2002年9月依法取得4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 权,使用期限为10年。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 准征收包括张某4亩土地在内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 地。征地公告后,张某方知自己拥有使用权的 4亩集体土地已被 征收。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协议,遂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 地行为。思考:张某能否就上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答:不能。因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本案对公民张某

2、实施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国土资源局,所以张某只能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 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2) 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3) 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答案:(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 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的复议,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 本案中某县工商局为 被申请人。(2) 本案应由常州市工商局或某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辖。(3) 常州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 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间为由不予 受理。2001年3月,某村村委经镇政府同意,在荒山开办一采石 厂。随后承包给村民张某和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

4、第二年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 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权的主体 资格,其收承包费为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张、 李二人的违法所得。请回答以下问题:(1) 如张、李二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2) 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如何 ?(3)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当撤销,但张、李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4) 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答:(1)县政府和省矿产局可为

5、行政复议机关。(2)村委会可作为第三人,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3) 对行政赔偿问题应当同时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应责令县矿 产局返还没收的矿石和村委的收入,或者赔偿相应价款。(4) 由上级机关或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区公安分局在打击赌博违法活动时,抓获了经常参与赌博的 人员陈X。经陈X交待,该区机械厂经理梁某也曾到他家参赌, 公安机关遂派办案人到机械厂向梁某发传唤证,要求其于次 日下午到区公安局治安科接受讯问和受审。梁某以自己没有时 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为由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声称自 己要马上赶飞机到某市谈生意。 公安、人员遂用手铐将梁某带至 公安分局。经过讯问,区公安分局认为梁某

6、虽参与赌博,但情节 较轻,于是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请回答下列问题:(1) 如果公安分局处罚了梁某,向梁某发传唤证的行为 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梁某能否对之提起行政诉讼?(2) 公安分局的强制传唤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梁某对之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例分析:(1) 不是。因该行为仅仅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性准备行为,未对梁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因该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是。属于强制传唤,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梁某对之 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 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 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

7、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 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 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 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 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思考:(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答:1、本案中的被告是 A区工商局,因为A区工商局和A 区技术监督局联合实施了行政处罚行为,它们是共同的行政主 体,但由于起诉时 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撤销,所以本案的被告 只能是A区工商局。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原告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 的公民

8、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第11条进而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 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五戴甲、戴乙系兄弟关系,在其父母以前老宅基上甲种植树木 若干,盖东屋两间,乙在该宅基上盖北屋三间。后分家另住,其 父亲死后,房产证变更为甲乙的母亲名字,房产证由甲保管。后 乙在电视台公示房产证丢失并变更为乙自己的名字。在乙准备在该宅基上盖新房时,引起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1、甲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 有诉权,应当依法保

9、护甲的合法权利。2、政府把宅基证按法定 程序进行公示后变更给乙, 与甲没有利害关系,应驳回甲的诉讼 请求。思考:(1)甲应当向法院提起何种诉讼?被告应当是谁?乙 与甲在诉讼中是何种关系?(2 )你持哪种意见?答:1、本案甲应当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 撤销行政确认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甲为原告,乙为利害关系人。2、本案中甲是起诉的原告,不是利害关系人。他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批准了 A村村民吴某建房四间、 占地100平方米的申请(附有房屋的四张详图)。一个月后,当 吴某划线动工建房之时,其邻居王某发现吴某侵占本属

10、自己的宅 基地3平方米,吴某以县人民政府有批件为由拒绝让步,二人遂发生争执。问:(1 )王某对县政府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为什么?(2)如果县政府撤销了颁发给吴某的建房证,吴某能否起诉,为什么?(3 )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的当事人有哪些答:1、王某享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本案王某虽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相对人,但吴某的建房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王某的合法权 益,王某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因此,王 某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吴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吴某是县

11、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吴某的利 益,所以他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能够针对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其当事人有:原告为王某,被 告为县政府,第三人为吴某。七某县工商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该县机电公司从邻县贸 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是伪造的, 遂根据有关规 定对机电公司作出没收 3辆汽车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 电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 罚过重,遂改变了某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并作出没收3辆汽车 但不予罚款的行政复议决定, 机电公司对复议决定亦不服, 遂提 起行政诉讼。问:

12、(1)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2 )哪个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为什么?(3) 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各是哪个单位 ?为什么?答:1、法院应该受理该行政诉讼。因为,县工商局所作的 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县工商局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处理的内容也属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因而,本案既

13、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即县工商局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即市工商局 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中原告为某县机电公司。因为,县机电公司的利益受到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侵害, 所以它具有原告资格,有 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某市工商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的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了县工商局的 决定,市工商局为行政诉讼被告。八某县交通工程队经批准申领了船舶营运证和采矿许可 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进行了税务登记,据此获准开采矿 石有效期2年。2个月后,水法颁布实施。县

14、水利局根据水 法规定,认为县工程队采矿河段危及电灌站安全及枯水期抽水 困难,影响行洪、排水工程安全,因此要求县工程队补办河道采 矿审批手续,调整采矿地点。县交通工程队没有接受,继续在原 河段采矿。县水利局遂依据水法第 45条规定,做出处理决 定:(1)责令其停止采矿; 罚款4000元;(3)限期清除障碍, 改正违法行为。问:请说明这三项行政决定的性质 ?为什么?答: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的相对人的一种行政惩戒行为, 属于行政制裁范围。根据行 政处罚法第8条和第23条的规定,这三项决定中,(1)是行 政处罚种类中的“责令停产停业”,(2)是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 款

15、”,显然这两项决定都是行政处罚, 而(3)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而是“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以恢复被侵害的某种状态。九正在值勤的交警李某,对于本市某单位的违章司机赵某口头 说明了自己的执法身份,并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然 后,对其当场作出了罚款 5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赵某出具了本 单位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要求赵某当场缴纳罚款。问:在该执法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述理由。答:1、应出示执法身份证,而不能口头说明;2、除了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告知权利,而李 某没有告知权利;3、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非本单 位的收据;4、不能要求赵某当场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 缴纳罚款限于: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及水上、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交纳罚款有困难,经当 事人请求,可以当场收缴。本案中,赵某是本市人,有单位有姓 名,应当让其到银行缴纳罚款,而不能当场收缴。十A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 车间仅一墙之隔。 乙厂的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 严重影响其 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该市环境监理站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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