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证调查报告-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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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证调查报告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证调查报告引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结合2xx年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庭审中心主义,成都市两级法院于20xx年2月底推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改革过程中,各项确保以庭审为中心的举措得到了充分展示,严格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亦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刑事庭审实质化而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直接作用在于将不具证据资格的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刑事庭审实质化将更有效地促进其适用,发挥其价值。就非法证据排除来说,不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2

2、0XX年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典后有关其探讨的著述更为丰硕。在借鉴前人思想的基础上,调研报告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为背景,在展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对比分析成都市两级法院按照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进行示范开庭审理的210件案件以及改革前期随机抽取的210件案件素材,总结梳理该项改革下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特点和改革取得的成绩,同时剖析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存在顾虑的原因,最终从改革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建议,以帮助法官解除困惑,进一步深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果、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一、刑事庭审实质化下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情况(一)整体情况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前随机抽取的210件案

3、件样本以及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按要求示范开庭审理的210件案件为对比素材,分析发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变化较大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前,27件案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占审理案件总数的%。5件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审理案件数的%、占申请案件数的%。1件案件最终实际排除了非法证据,占审理案件数的%、占申请案件数的%、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的20%。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73件案件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占审理案件数的%。18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审理案件数的%、占申请案件数的%。6件案件最终实际排除了非法证据,占审理案件数的%、占申请案件数的%

4、、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的%。以审理案件数210为基数,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较之于改革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上升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数上升倍、最终实际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数上升5倍。不论是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数、还是从启动数以及最终排除数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较改革之前明显增强。(二)具体情况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会得出三种结论,分别为全部排除、部分排除以及不予排除。根据我们的调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18件案件中,6件案件的证据得到了部分排除,其余12件案件的调查结论为不予排除,排除率为%(见图二)。为更好地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的适用具体情况,我们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18件案件进行了归纳和梳理。1.非法证据得以排除的案件情况我们梳理出排除非法证据的6件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排除的非法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司法实践中以申请排除言词证据的居多,申请排除言词证据的理由以遭受刑讯逼供为主,6件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件中,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即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案件有5件,排除非法收集的物证案件有1件。言词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对象,而物证的排除较为困难,排除物证的情况极为少见。(2)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非常充足。从顺利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来看,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的线索材料非常充足,足以令法官

6、相信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且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方又难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法官此时对证据的审查无需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便更为直接大胆。(3)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无实质影响。一般而言,证据因非法被排除,被告人则可享受该非法证据被排除的诉讼利益,获得对其有利的定罪量刑结果。然而就调研情况来看,6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并未因排除了非法证据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实质影响。除1件案件因排除了非法证据导致被告人量刑轻缓外,另外5件案件的其他证据仍然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况。2非法证据未得以排除的案件情况通过梳理,我们发现12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呈现以下特

7、点:(1)判断取证合法的理由说服力不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方针对取证合法性予以举证后,法官会根据举证情况对证据非法与否、是否予以排除等情况作出判断并告知控辩双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对不符关于非法证据所做判断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在告知控辩双方当事人时,法官应对自己的判断作出必要的说明和阐释。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官会对作出决定的理由予以说明或者充分说明。出现该情况的案件有4件,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2)加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取证非法的证明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只承担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义务,并不承担证明侦查人员取

8、证非法的责任。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却下意识地增加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这种种证明义务。出现该情况的案件有3件,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25%。(3)结合全案情况判断某一证据取证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是仅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个独立的程序事项,不应牵扯到整个案件实体事实的查明,不应因案件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而认定证据收集合法。而司法实践却易将两者混为一谈,致使法官以全案的罪行成立与否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与否。出现该情况的案件有7件,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4)瑕疵证据的补正标准未予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对瑕疵证据实行了可补

9、正规则,当司法实践中确有瑕疵证据存在的情形时,法官会建议公诉机关进行补救。然而,法官在审查判断瑕疵证据以及让侦查人员补正说明时,却未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给予充分的说明,大多选择告知已作出合理解释而采用该瑕疵证据。出现该情况的案件有2件,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三)特点及态势1积极效应(1)排除非法证据有具体操作规定可供指引。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地实际专门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从各个环节对涉及排除非法证据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与阐释,弥补了法律规定较为宽泛、缺乏实践操作性的缺陷,为法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

10、指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官面对非法证据排除不知如何下手的尴尬境遇。根据我们的调查,%的刑事审判法官表示相关操作规范的出台较大程度的促进了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地开展,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有益帮助。(2)法官对待非法证据排除更加理性。在具有可操作性规范的指引下,较之于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前法官面对非法证据排除时的畏难、回避甚至抵触情绪,改革实施后法官能更理性地对待非法证据排除。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能及时的做出回应或处理;对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案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能较好的通过证据开示、交叉询问、引导控辩双方对抗举证等方式对案件的证据资格进行查明和确

11、定。根据我们的调查,改革期间法官运用人证出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比例为%,这也侧面反映了法官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方式更为有力。(3)非法证据在庭审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根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调查终结前都有权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实践表明,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也主要发生在庭审之前。在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案件证据进行合法性调查的18件案件中,14件案件的启动时间皆在庭审之前,只有5件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系在法庭开庭调查阶段启动,由此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庭审法官受非法证据

12、的污染。2不足之处(1)庭前会议对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发挥不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为实现刑事程序繁简分流,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审判人员可以在开庭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活动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规定被视为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规定,其意义在于审判人员了解当事人是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就正式庭审中关于非法证据调查的范围和方式做出安排,避免搞突袭而降低庭审效率。如前文所述,部分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事项在庭前也得到了解决,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作用仍有待加强。据我们的调查,召开庭前会议的142件案件中只有8

13、7件案件的庭前会议拟解决事项提及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见图四),且其中只有49件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事项在庭前会议达成了决议,其余案件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事项并未在庭前会议阶段得到解决和回应。2.法官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况有待加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照当事人申请启动,法条表述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此处的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为被告人,因为遭受非法取证的受害人通常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另一种是法官依照职权主动启动,法条规定为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

14、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即审判阶段发现非法证据的,法官应当予以排除,此为其法定职责。然而我们调查发现,18件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案件中,没有1件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系法官依照职权主动启动,全部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均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而启动。二、刑事庭审实质化下法官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认识“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在不断完善,但就前文所描述的状况而言,目前的司法实践适用中依然存在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和排除非法证据难(认定非法证据难)的两大困境,其在程序性实施规则和实体构成规则方面仍然有所欠缺。虽然刑

15、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进行,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法官都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是相关机关收集和审查证据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在现有的条件下侦查、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大多沦为走过场的形式,所以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才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重难点所在,法院才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主战场,法官才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中坚力量为深入了解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认识,我们对成都市两级法院部分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进行了电话访谈。(一)庭前会议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引导作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将排除非法证据的事项列入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当中。为此,我们专门

16、就庭前会议的情况向法官进行了咨询: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操作规范(试行)对庭前会议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相较于原有的法律有无新的具体规定?对于在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情况如何处理?对此,受访谈的法官回答不一,占比%的30名法官表示,“没有感觉跟之前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不一样的内容,都差不多,对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继续按之前的做法处理就行,在内心对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大致有个判断,让控辩双方自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告知让申请方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提出。某些在庭前会议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实际处理的做法与法律不符,与庭审实质化证据调查在法庭的规定亦不符。”占比50%的35名法官表示,“感觉不一样,之前的规定只是对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情况了解,新制定的规定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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