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矿权出让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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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矿权出让类典型案例精选案例一:米矿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储量不实行政机关承当责任【案情】2003年10月,安徽省舒城县上七里河园艺场砂石矿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出让时说明,资源可采量为130万吨.同年11月11日,安徽省舒城县路通建材有限 公司简称路通公司以1350万元的报价竞得该宗砂石矿的采矿权.之后,该公 司就出让公告中的税收、储量等4个问题致函舒城县政府,该县政府于11月18日 以舒政秘2003111号文明保证证路通公司130万吨黄砂的开采量.11月20日, 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甲方与路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采矿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2日,路通公司取得了 342450310021号采矿许

2、可证.路通公司投产后不久发现,该砂石矿所在地的耕作层厚度远大于合同标明的 0.5米,可采砂量也小于出让合同所标明的90鸠上.2006年6月5日,路通公司认 为上七里河园砂矿资源已枯竭, 停止开采.砂石公司出具的证实显示,路通公司 共计开采黄砂为547210吨.路通公司认为,本宗矿产出让量与实际储量相差巨大,且土层厚度、水分、 泥土、砾石的含量均超过了合同的约定, 舒城县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 严重违约,并已给路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以舒城县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 为被告,以安徽省某地质队2003年 6月,舒城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地质 队对舒城县上七里河园艺场砂石矿资源进行地质勘查,要

3、求初步查明砂石矿的质量和可用资源量.某地质队的勘查结果说明,砂石矿资源量为156.45万吨,但因 周边靠近居民点,故实际可采量可能小于提供的资源量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 讼.而舒城县政府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舒城县国土资源局那么认为应由 某地质队承当责任.【判决】一审判决:一、解除路通公司与舒城县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二、舒城县政府及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赔偿路通公司直接损失559.89万元;三、某地质队不承当民事责任;四、驳回路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路通公司、舒城县政府和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六民二初

4、字第29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维持了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诉讼费承当局部,并依法判决舒城县人民 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安徽省舒城路通建材直接经济损失884万余元.【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采矿权纠纷案,案件虽然不是特别复杂,但其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业内人士思考,下面就围绕矿权的出让谈谈所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 问题:一、采矿权出让合同是什么性质,舒城县政府能否作为本案适格主体? 在本案中,?采矿权出让合同?系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和路通公司之间签订, 故其双方受该合同的约束毋庸置疑. 然而,舒城县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采矿权出让 方,这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舒 城县

5、政府虽然不是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但其在合同签订前对相关问题的承诺以 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均是以出让方的身份实施的,故可认定舒城县政府与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共同为本案采矿权的出让方,并最终判令该县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向路通公司承当赔偿责任.这一熟悉无疑是正确的, 由于采矿权出让合同本身属于行政合同, 舒城县政府是矿产资源的治理人,矿产 资源的转让必须经过舒城县政府的批准同意,没有政府的同意该合同本身不会生 效的.故县政府是本案采矿权的出让方之一. 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系代表舒城县政 府治理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采矿权的挂牌出让均需经舒城县政府批准,由舒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故

6、二者都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国土资源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本案中,路通公司认为:该宗采矿权的挂牌公告、舒城县政府的相关答复 意见及最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均明确,可开采资源量为 130万吨,而实际上, 路通公司在开踩采547210吨后就发现该矿资源已经枯竭.基于此,舒城县国土资 源局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但舒城县国土资源局那么认为:其出让的是采矿权,不 负有对矿产资源的储量资料承当责任的义务,且其并未对砂石矿的开发风险作出 任何承诺,故经营风险应由路通公司自身承当责任.众所周知,采矿权出让底价确定的前提条件就是储量的多少,路通公司之所以愿意以1350万元最后取得该砂矿的采矿权,其最终看重的是 1

7、30万吨可开采的 砂石矿资源,所以说本案中的砂石矿储量和采矿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采矿权出让人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其出让的是采矿权, 不负有对矿产资源的储量资料 承当责任的义务,且其并未对砂石矿的开发风险作出任何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 能成立.案例二“情势变更原那么在解决采矿权出让合同纠纷中的应用【案情】2007年9月15日,济源市国土局发出公告,并予以公示,对包括位于济源市 克井镇某处的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后张刘栓以665000元竞标成功,于2007年10月 22日与市国土局签订了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该确认书规定张刘栓 需向市国土局交付履约定金.该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经河南省济源市金

8、天公证处 现场监督公证.2007年 10月30日,张刘栓与市国土局签订了济挂采 2007 011号 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市国土局将位于克井镇西许村北坡,面积为5680平方米,深度由3O1米到276米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第一矿段的采矿权出让给张刘栓,张刘栓在合同签订后当日须向市国土局交付 1330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采矿权出让金,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交纳采矿权出让金.该采矿 权的期限为2年.该采矿权出让合同第十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张刘栓未按时交付 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张刘栓按日加收迟延支付款项的2%.的滞纳金,迟延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定金不予

9、返还.2007年11月22日,孔山工业集聚区治理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孔山内采石类企 业设定采矿权的建议?,文件的内容略.12月24日,市国土局向张刘栓下发通知 书,通知张刘栓于2007年 12月30日前向市国土局交齐欠交的532000元采矿权出让 金.如果到期仍未交齐,将依照双方签订的?济源市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第十 九条执行.2021年7月 11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济政办(2021)47号?关 于增强工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治理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张刘栓竞标的西许建筑 石料用灰岩矿区第一矿段即位于孔山工业集聚区规划限制范围内.2021年 7月23日,张刘栓因该两份文件的下发,向市国土局

10、提出解除济采挂 2007 011号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但当地国土局迟迟没有答复.张刘栓于2021年 1月 5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市国土局 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市国土局返还其保证金133000元.【判决】一审法院:1、解除张刘栓与市国土局签订的济采挂 2007 011采矿权出让合同;2、市国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张刘栓履约定金133000元.3、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市国土局负担.市国土局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点评】情势变更原那么在矿权出让合同中的适用虽然矿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在特定条件下也适用民法的情势变更 原那么.本

11、案中市国土局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将克井西某处采矿权转让给张刘栓, 并与张刘栓签订了济采挂2007 011号采矿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的签订,程序合 法,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因政府修建孔 山工业集聚区,致使合同签订时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 现张刘栓要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虽双方在20O7年 10月 30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张刘栓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让金,但 合同签订后不到一个月,孔山工业集聚区治理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孔山内采石类 企业设定采矿权的建议?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济政办202147号?关 于增强工业

12、集聚区规划建设治理的通知?,张刘栓竞标的采矿权属于规划限制范 围内,该两份文件使张刘栓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如继续履行该合同,将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张刘栓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系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因该合同签订后有关情况出现重大变更,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存在 过错,属于民法中情势变更,情势变更表现在 一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 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那么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 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根底的一切客观情况.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 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根底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根底动摇或丧失.二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13、.即情势变更的发生, 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那么.如果情势的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那么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承当由此而产生 的风险,其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来请求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作为民法根本支柱的“过错责任论不能受到情势变更原那么的冲击.情势变更的法律后 果是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 中,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缺乏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 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解除合同关系.这里需要指出 的是,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只有在终止合同 仍

14、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公平结果时, 才应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 关系自始消灭,基于情势变更更易适用这一原那么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且相对方不得对此请求损害赔偿.案例三不可抗力导致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终止案情】2006年,永修县政府决定以拍卖的方式出让鄱阳湖永修县水域5、6、7、8号4个采区的采砂权.采砂办制作并在“中国投资在线网站上登载了?永修县 砂石开发招商引资推介书鄱阳湖采砂开发工程?.采砂办委托山东银星拍卖有 限公司负责本次采砂权出让事宜,双方做出的?拍卖会标的清单?和?拍卖会特 别约定?.2006年5月 10日,采砂办与鹏伟公司正式签订?鄱阳湖永修县 6、7

15、、8 号米区米砂权出让合同?简称?米砂权出让合同?,约定:“一、米砂权使用 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至2006年 12月31日止,同时满足防汛要求;采砂船数量28 艘功率4000kw以内/艘;年限制采量1740万吨;二、拍卖成交金额8228万元 包括税费;十、本合同约定的采区采砂权使用期限, 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 文当年度的有效可采期,实际可采期限以当年水位不能供采砂船只作业时为准.自2006年 7月以后,江西省持续高温干旱天气,降雨偏少,长江江西段出现 同期罕见枯水位,鄱阳湖水大量流入长江,水位急剧下降,出现自20世纪70年代 初期以来罕见的低水位.2006年8月 18日,因鄱阳湖水位过低造成运砂船难以进 入采区,鹏伟公司被迫停止采砂.原审另查明:采砂办是永修县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采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永修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采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砂办, 负责采砂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由永修县财 政安排.2007年 8月,鹏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其与采砂办签订 的?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办、永修县政府依照合同约定补足135天采期并提供 全部税费发票;如采砂办、永修县政府不能补足采期,那么应退还鹏伟公司多支付 的拍卖成交款4727万元含税费;诉讼费用由采砂办、永修县政府承当.一审庭 审中,鹏伟公司撤回了补足135天采期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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