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58396137 上传时间:2023-08-26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0 年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据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 ,即借条。钱物归还后 ,打条人收回借据 ,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 借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 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最新整理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贷款人 (即抵押权人 )借款人 (即购房人 )抵押人:1、2、保证人:1、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借 款第一条借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 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

2、房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小写 ) .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借款用途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购买位于的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2、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计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第四条借款利率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 )浮 %,执行年利率为%.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确定

3、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利率:(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保证人或抵押人。(2)利率调整以(大写 )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保证人或抵押人。 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费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 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心的借

4、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 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之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 )计收罚息。预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 (大写 )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4、对应付未付利息,

5、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含违约使用罚息 )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在借款期间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余齐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第五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4、借款

6、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第六条划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_,账号_ ,开户行_ ,卡号_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种方式划款: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_的账户 (开户行 _ _;账号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 _ 的 账 户 ( 开 户 行 _ _; 账 号_ 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第七条还款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_期。自借款发放后,

7、每月的_(20 日 借款对应日 )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_还(款法全称 )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1)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2) 等本递减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3) 其他还款方式: _ _ _.1、 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_ _, (小写 )_.借款人采用等本递减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金金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_, ( 小写)_,利息逐月还清。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 借款人每期应还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3、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

8、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 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 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 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4、如借款人因存折 (或银行卡 )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第八条提前还款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 2 项约定支付违约金、

9、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百分之_(大写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第九条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 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 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第十条债权债务转让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 保证人和抵

10、押人同意, 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 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借款人声明与保证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 借款人

11、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

12、就所购房屋的权属、 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 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第十三条保证担保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 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4 、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_ _提供阶段性保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