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乡镇土地整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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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区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市区镇土地整理项目 招标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协议书(格式) 第四章 工程说明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一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部分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第八章 资格审查资料 第九章 技术条款 第十章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图纸第一章 投标邀请投 标 邀 请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对区镇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2、一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生产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二工程地点:区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道路桥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经理应具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当前未担任其它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四报名时间、地点:收到投标邀请涵的投标人请于2010年 1月 11日 17点前(星期天、节假日除外)以书面(或传真)方式答复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整理中心。若参加投标,回复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购取标书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若贵公司未按时予以答复,则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五发售招标文件:如贵公司有兴趣参加投标

3、,请于北京时间2010年1月13日17:00时前到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整理中心购买招标文件,每套标书(含图纸资料费)售价:10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对标书的各项要求做出承诺和响应,并按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六开标时间、地点:本工程开标仪式定于2010年1月2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三楼会议室举行。招标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联系电话: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市区镇土地整理项目2工程地点区镇3项目法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准分包、转包5质量标准合

4、格6招标范围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生产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7招标方式邀请招标8工期要求2个月9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10工程计价方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形式,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等11投标有效期20天(日历天)12发标时间2010年1月8日9时00分13踏勘现场及答疑会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若有疑问请于2010年1月16日17时前书面或传真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整理中心。过期不予解答。电话:06328829232 1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5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地 点: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三楼会议

5、室截至时间:2010年1月27日16时00分16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10年1月28日9时00分开标地点: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三楼会议室17投标保证金无18中标服务费无19招标资料费用招标文件及图纸等资料每标段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20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承担21替代方案无投标须知一、总 则1.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1.2招标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通知(财建2006125号)1.3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

6、施工图纸。1.4合同名称:市区镇土地整理项目;合同编号: 1.5本次招标项目共分二个标段:一标段:土地平整132847m3、田间道路3600米、生产路2400米、农田防护林2000棵。二标段:农田水利工程新建拱桥1座、板涵3座、管涵10座、蓄水池1座、维修加固拦水坝2座、新建机井1眼、架设输变电路1.3公里、埋设PVC管道0.45公里。2.投标人的资格2.1投标人应是资格符合要求的企业法人,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道路桥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2 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中的重大项有变化,则应随其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

7、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2.3 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2.4不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提交投标文件。 2.5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6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3.招标范围3.1本次工程的招标范围,具体如下:即为完成市区镇土地整理项目之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生产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施工及保修的所有项目,包括图纸、招标文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协议书和技术规范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3.2

8、与现场内其他承包人之间的配合、协调、照管等:由于本工程现场由多家以上承包人共同承担施工,为此各投标人必须考虑各承包人之间的配合、协调、照管等工作,中标人的施工范围由招标人划定,投标人应制订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自身材料、设备、机具失窃等,禁止工作面交叉引起的打架斗殴等事件,共创文明工地,投标人应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发生任何本款提及的不良事件给招标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凡因投标人原因引致招标人而遭受的各种罚款均由投标人承担。3.3投标人应自行考虑提供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冬雨季施工,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今后遇到冬雨季施工而给自身带来任何不便和妨碍,并有可能造成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因此投标人在投标

9、报价时应考虑此项措施和费用。3.4配备足够的专职资料员,完成承包范围内资料的编写、整理,协助招标人项目资料员进行资料的整理工作。提供满足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的竣工资料、技术资料。3.5材料供应方式(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由中标单位采购。各单位根据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的渠道,将材料费直接进入工程造价。设备及主要材料采购时,质量情况事前须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在施工中,设备及主要材料采购时未经招标单位认可且招标单位对进场设备、材料质量不满意的可要求退场,中标人必须重新无偿采购。(2)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所购主要材料必须有

10、生产厂家合格证、化验单、进货单等有关证明文件。承包方对材料质量负责。(3)承包方提供的材料与其投标文件、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材料进场后,如果发现与清单中提供材料不符,将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4)承包方使用的所有材料在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所有材料试验费由投标单位根据材料情况,结合当地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含在报价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5)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时,承包方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

11、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材料在使用后,如果发现与清单中提供的材料不符,将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6)若建设单位在不违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变更部分材料时,材料价格由双方协商,价格据实结算。3.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制作安装等一切工作均须符合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施工规定,包括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措施,尽管图纸/规范有可能有遗漏或不适当的地方。同时,中标人应承担工程竣工后的保修责任。4.资金来源及支付4.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4.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1)承包人接到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后进场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2)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按期

12、支付,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他报表,并出具由监理人签署的合格证。监理人接到报表3日内完成工程量的核实、计量,报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后,交付承包人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凭证。(3)当承包人完成合同价的50%时,发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一次,拨付到总工程款的30%(含已付的工程预付款)。(4)当承包人完成合同价的80%时,发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一次,拨付到总工程款的60%(含已付的工程预付款)。(5)当承包人完成合同价的100%时,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拨款至合同总价款的80%(含已付的工程预付款),其余20%作为工程保修金,待项目经过国土资源部终验后拨付。4.3本工程在没有设计变更及

13、施工调整的情况下,结算造价按中标价格执行。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新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否则无效。竣工验收时比照图纸、招标文件及合同对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审核,没完成的图纸或合同内容要减少结算造价;依据签证手续、审计增加的工程量,没有按规定程序经建设单位齐全签证的多出工程量,一概不予认可,不予审计,不增加结算造价。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竣工结算时应相应调增或调减合同价格。合同期内,无论市场材料、设备价格升、降,均不做调整,结算造价均不做考虑。5.踏勘现场5.1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客观的、真实的,是能够满足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以踏勘为目的进入招标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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