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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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管理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防范桥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西略分公司勉县管理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西略分公司勉县管理所所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桥梁安全事故是指:(一)由于公路桥梁养护责任人日常养护、巡查不到位,监督责任人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应急警示或交通管制措施不到位等导致重大工程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二)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抢险工作严重失误,或抢险工作不力造成桥梁垮塌或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损

2、失。(三)不执行桥梁交通管制方案、突发事件抢险指令,导致桥梁病害加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四)因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疏漏,致使桥梁构造物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造成工程垮塌(不含新建工程)。(五)其他重大桥梁安全事故。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四条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分公司具体负责所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对管理所公路桥梁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所按照上级管养部门的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第五条分公司桥梁养护负责人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工作。第六条管理所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理所承担主要责任,

3、分公司承担监管责任。第七条按照“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的原则,管理所分管养护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所养护的桥梁安全负总责;桥梁日常养护人员和具体监管人员是桥梁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八条管理所按照分公司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应急预案,储备抢险物资,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桥梁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公路桥梁发生突发事件后,管理所应立即开展组织抢险工作,并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高速工路路况信息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不得迟报、瞒报。第九条管理所、分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桥梁安全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

4、律、法规、规章规定,影响公路桥梁结构安全的事项,不得批准。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辖管区域内发生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养管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日常养护和监管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命令,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桥梁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谎报、迟报,阻扰事故查处的。(三)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第十二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西略分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应上报交通厅主管部门。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xx施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西略分公司勉县管理所负责解释。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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