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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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一系列民生保障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 XX 号)、X 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X 人社发 X14X 号)、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X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X 政办发 XX 号)、X 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

2、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人社办发X16X号)、X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X 政发X1X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X 届 X中、 X 中、 X 中全会精神,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问题为重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目标,按照“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相关民生政策既有区别又相互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

3、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1. 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原则,组织开展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2. 坚持“市场引导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原则,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方位开展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3. 坚持“多方式、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整合优化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4. 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村组转社区、农民转市民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医、子女上学等生活方面的困难,促

4、进被征地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三、适用范围及对象纳入本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及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 X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 0.2 亩(不含 0.2 亩)的农户 ;2. 农户耕地被征收前的面积以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承包耕地面积为准。户籍人口以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户籍人口为准;3. 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1. 凡土地被征收后,村组又调剂土地且人

5、均达到 0.2 亩的;2. 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出本县的;3. 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4. 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5.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已经死亡的。四、申报及认定程序1. 符合纳入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征地前土地承包合同、与村(居)委会签订的终止承包土地经营权征地补偿协议、户口薄及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 村(居)委会收到被征地农民提供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以村(居)民小组

6、为单位进行统一登记造册,报村(居)委会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名单在本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单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复核。3. 所在镇人民政府收到被征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本镇所辖村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报县国土资源局确认。4.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被征地村民所在镇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后,对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进行确认,确认后将名册抄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5. 对经县国土资源局确认符合纳入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反馈给被征地农民,并在 60 日内到

7、县人社局履行相应手续。五、保障内容(一)实施就业援助。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工作,将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台账,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跨地区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援助政策。(二)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有关部门要做好创业引导和创业服务工作。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取消其他前置审批。支

8、持被征地农民创业者依法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人社部门要积极落实免费创业培训和一次性创业补贴优惠政策,畅通被征地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体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首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 3 年,再次申请贷款期限为 2 年;被征地农民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小微企业, 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 2 年;被征地农民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本金贷款贴息。(三)强化技能培训。对

9、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并衔接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选定培训机构,有组织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每年全市就业(创业)培训招标对外公布的补贴执行。(四)建立养老补助制度。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养老补助。确认为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年满 60 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

10、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 100 元/ 月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助。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后,由县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 1200 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不得重复享受。(五)纳入医疗保障。县人社、卫计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 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11、疗保险;被征地农民自主就业的可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参保缴费年限6:1 的比例转换,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 年;被征地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被征地农民不得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医疗待遇。(六)开展社会救助。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同

12、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待遇。(七)提供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要一个不漏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六、资金管理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1.2 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列入征地成本,向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资金专户”缴纳。其中:属于按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划拨地价供地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或建设业主单位缴纳(此项费

13、用包含在划拨地价之内)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征地成本预算,在办理统征手续时缴纳。今后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先缴“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后办理手续,没有缴清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国土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需要查验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完费证明。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资金专户” ,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每年应从当年土地收益中按 1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 ,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七、组织保障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

14、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到政府综合考核内容。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稳妥推进, 成立 X 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委、政府办、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农林科技局、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教体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县监察委:负责对整个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格的申报、审核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按保障范围规定,乱开口子、随意申报等问题。县政府办(信访局):县政府办定期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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