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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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嵩明县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税收执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税收执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嵩明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税种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救济等税务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组织实施对税务登记管理、财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储蓄

2、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三)监督、促进纳税人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税收政策,制定本级涉税规范性文件;(四)组织实施税务检查,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受理税收案件的举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五)开展税收执法监督,办理本级负责的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第四条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全面负责,副局长对分管的部门负领导责任,各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负具体责任。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规范执法,严格按程序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六

3、条 回避制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第八条 税收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资料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外,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第九条 在税务检查,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条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各环节,各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服务项目、许可项目和审批项目;除因系统升级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须经县局同意。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应当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务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4、具备必要的税务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遵守税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严格依法行政。第十二条 本局实施税务管理、征收、检查工作,实施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税收保全、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二章税务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十三条 本局税收执法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涉税业务,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税收政策,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二)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三)负责主管范围内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四)负责税务

5、违法案件,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转办案件的查处及汇报工作;(五)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第十四条 云南省嵩明县国家税务局的执法机构:(一)云南省嵩明县国家税务局嵩阳分局(二)云南省嵩明县国家税务局杨林分局(三)云南省嵩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嵩明县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五)嵩明县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二)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实施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的管理

6、;(二)依法征收税款、罚款、滞纳金,核定应纳税款,调整应税收入或计税所得,实施税款追征,依法对欠税进行公告,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三)依法进行税务检查,行使下列检查权: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

7、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四)依法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五)依法收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六)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权。第十七

8、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二)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税务检查证,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三)认真学习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应的工作模块,制作规范的税务文书;(四)在发票检查过程中,须出示税务检查证,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五)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六)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通过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按月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考核,按规定进行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第三章税务行政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本局

9、进行税务行政处理、税务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制作执法文书,除稽查局外,处理和处罚文书使用本局行政公章。第二十条 稽查局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离制度,除稽查局外,其他机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时,实行调查与审查分离的制度。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

10、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相对人提出的,应当组织听证。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以外适用一般程序要,一般程序经过登记、立案、调查,审

11、查,执行五个环节。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主持人应当

12、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十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三十一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第三十二条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第三十四条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对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文书制作,一律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操作。第四章执法监督和

13、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本局综合业务科对本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理、处罚、税收保全措施、税收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二)执法程序;(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监督局内部管理制度;(六)罚没财物的处理;(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按岗位职责办理;(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九条 达到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云南省国税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

14、。第四十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执法程序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第五章国家赔偿追偿第四十一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的,本局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偿。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局综合业务科解释,负责监督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嵩明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程序一、执行机构嵩明县国家税务局二、简易程序对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

15、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违法案件简易程序决定,简易程序决定书应当盖嵩明县国家税务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三、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处罚业务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处理,打印相关文书整理归档。按以下程序: 调查核实登记立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填写送达回证并销号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并销号纳税人陈述申辩流转审批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执行结案报告。四、听证程序(一)县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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