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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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遵义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2、。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

3、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

4、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

5、从重处理。第九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二)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被追究责任

6、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7、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遵义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遵义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遵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县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

8、众健康的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第五条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委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县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对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县卫生药监部门、当地政府、县(乡)食安委办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

9、步判断;(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第九条 县食安委办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食安委办、县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镇(乡)食安委办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食安委办、当地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第十条 县(乡)食安委办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为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县卫生药监局具体负责汇总

10、、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乡)食安委办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乡)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三、遵义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确保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特建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条 公开受理制。县(乡)食安委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由专人

11、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第二条 受理登记制。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认真登记记录,妥善处理。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一旦发生泄密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第六条 本制度由

12、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四、遵义县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第一条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食安委办公室作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 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13、 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七)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八)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 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一) 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 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三) 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将督办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

14、安全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联络会议,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五、遵义县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第一条 县食安委办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第二条 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查。第三条 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50的镇。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随机抽查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行

15、检查。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统一格式制备。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六条 巡查结束,各组应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食安委办。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六、遵义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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