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第十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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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就业权益保障与签约报道授课题目 第十章 就业权益保障和签约报道第一节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容第二节就业权益的保护第三节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第四节 签约与报道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课时安排4-6教学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1、了解就业权益的内容2、了解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3、熟悉签约与报道流程教学重点、难点及关键知识点:1、就业的法律保障2、签约和报到流程方法及手段: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 结合提问,逐步讲解,课堂讨论。教学基本内容(教学过程)改进设想第一节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容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 据目

2、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 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上海市已建立高校毕业生需 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 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 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 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 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 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 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 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 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

4、荐毕业生。历年工作 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 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 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 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 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 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5、。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 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 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

6、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 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第二节就业权益的保护 毕业生享有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 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

7、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 生权益的行为以抵制或处理。例如: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 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 录用毕业生的资格。二、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 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 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

8、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三、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 方面:(1)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 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 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 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

9、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 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 理: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B、自派遣 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 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3) 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 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

10、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4)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 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11、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

12、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

13、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处的用人单位的地域范围是境内,所以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法还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形式、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以及文本的保管、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试用期的有关条款、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

14、行规定是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最根本最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调配、派遣工作;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等方面。它对全国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目前最为系统的就业规范。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等文件,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政策,需要毕业生及时学习了解。二、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许

15、多毕业生认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相互替代,另外,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有些用人单位也并没有马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相互替代。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简称为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2)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4)备注;(5)规定条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背面)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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