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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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来源:百度作者: 日期:10-04-28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股东权利就是股东权、股权。股权法律关系就 是股东基于自己地位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利是综合性的,既有财 产权也具有非财产权如表决权、诉权等,股利分配权是核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 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 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评析本条虽然是规定的股东权利,但实际上是进一步纠正以前双重所有权(终极 所有权,即作为出资

2、者一一国家同时对公司享有所有权)所导致根本上否定现代 公司制度、使得产权关系混乱的实际状况。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 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主体法。因而本条开诚布公地 表明了次修订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与目的。依照分类标准,依股东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固有权与非固 有权;依股东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依股东权行使主体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对于某一 具体的股东权而言,上述分类存在重合,例如本条中规定的股东资产受益权既属 于自益权,又属于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一般股东权。依股东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

3、进行划分,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 权,这是公司法上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凡以股东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 主张的权利,为股东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 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 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 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股东为自身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股 东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 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 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 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 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但是两者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这是由于某些共益权是作为自 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例如会计文件 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和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等即属此类。股东重大事项决策 权是属于股东共益权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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