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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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B2版)1目的 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 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的技 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 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 )及本局的相关管理 规定,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厂建造的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 20m 及以上的民用船舶建造检验的 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20m以下民用船舶的建造检验的开

2、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 )所定义的三级 III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 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的相关条件执行。3职责3.1 区船检局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的业务指导。3.2 各船检局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1)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的复核。(2)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4工作程序4.1 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

3、:(1)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进行一次。(2)对船舶开工条件的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4.2 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23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的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4.2.14.2.22各相关 事项。造船厂通过资质核实后,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若造船厂能提供 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生产条件评价结论的,船检局不再对除4.2.4、 4.2.14、 4.2.15条款外的其它 条款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 质核实。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的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的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

4、项目对于影 响造船质量的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造船厂应于每年 1 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1)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2)造船厂平面布置图。(3)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 )规定相关项目的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 价方法附录A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4.2.1 造船厂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2 造船厂应提供注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4.2.3 造船厂应提供生产用地

5、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租赁的证明材料,占地面积应不少于0.5万平方 米。4.2.4 造船厂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专职质检员,验船部门只接受满足4.5.2(1)条款的质检员所签 署的建造检验报检单。4.2.5 造船厂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表格。相关材料报船检局备案。4.2.6 造船厂应制定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的质量控制文件,对于按来料加工方式建造船舶的, 造船厂也应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文件。相关材料报船检局备案。4.2.7 造船厂应制定工艺管理文件及考核办法,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并经船检部门对下 列工艺进行认可:(1)焊接工艺认可。(2)船体装配技术条

6、件认可。(3)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认可。(4)舵系安装工艺认可。(5)管系安装工艺认可。(6)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认可。4.2.8 造船厂应制定库房及原材料管理文件:(1)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质量保证措施。(2)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文件。(3)制定焊接材料的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设置专用存放场地。4.2.9 造船厂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信息员,制定质量信息管理文件,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信 息,特别是对验船师提出检验意见的处置和管理。4.2.10 造船厂应配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造船图纸资

7、料、工 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并有专人管理。4.2.11 造船厂应制定质量检验制度:(1)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文件、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2)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3)制定船舶报检项目表。(4)归档保存建造过程的全部检验资料,做到一船一档。4.2.12 造船厂在建造过程中涉及外包(外协)项目的,造船厂仍应对外包(外协)项目质量负责,并做到(1)制定外包(外协)项目管理制度。(2)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能力,并与之签订质量控制协议。(3)制定外包(外协)项目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加强对外包(外协)项目的质量管理。(4)外包(外协)的焊缝无损检测机构须经本局评定为合格

8、供方。4.2.13 造船厂的负责人不应兼任4.2.14 条款中的技术人员和质检员。若技术、质量总负责人和主管相关 技术、质量、检验工作的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则应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 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2)质量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 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3)主管技术、质量、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4.2.14 造船厂至少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3

9、人(其中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 2人)和专职质检人员2名, 最迟从 2009年1月1 日起,技术人员不应再兼任质检人员。造船厂应保证质检人员的数量足以应付所有产 品的检验项目。原则上每位质检人员不应同时承接超过5 艘船舶的质检业务。4.2.15 造船厂应配备能满足所建造船舶施工需要的、持有有效焊工证书的焊工,严禁非持证焊工上船焊接 作业。对焊工数量的具体要求是:(1) 焊工等级应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装配工艺相适应。(2) 焊工最低人数满足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的要求。 当船厂采用非本船厂固定焊接施工队伍进行焊接施工时,应确保施工队伍熟悉本厂的焊

10、接施工工艺。4.2.16 造船厂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计量器具。(1) 船厂应具备必要的机械加工的计量工具和设备(如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角尺、塞尺、 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水准仪、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等)。建议配备激光测距仪等。(2) 船厂应具备必要的电气设备的计量工具和设备(如万用表、兆欧表、电流表、秒表、转速表、 点温计、测温表、汽缸测压表等)。4.2.17 造船厂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试验设备。( 1 )倾斜试验用设备(可外协,但需签订协议)。( 2)密性试验用设备。( 3)无损检测设备、理化实验设备(可外协,但需签订协议)。4.2.18造船厂应具有不少于80m的

11、岸线长度、独立的船体生产区域、满足生产需要的机电生产区域、满足 原材料存储要求的仓库或场地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并尽量提供验船师使用的办公室或办公区域。4.2.19 造船厂应具有固定或简易式船台,船台应满足如下要求:( 1)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2) 具有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气能力。(3) 船台上设置船台墩,船台墩的设置应保证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船台墩与船台的 接触面积应不小于300mmX300mm,单个船台墩的受力应不超过10t。(4) 应使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整体式船台墩,不允许使用散件船台墩(注:散件船台墩指类似于砌 砖、砂包、散木块之

12、类的墩)。(5) 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测量船台下沉情况并保存记录。(6) 船台与船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当地造船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要求。(7) 当使用船坞造船时,所建造船舶舷侧与坞墙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但不应小于 0.8m, 同时尚应满足上述(1)(4)的要求。4.2.20 暂允许室外放样,但样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滑。4.2.21 允许采用造船厂认为安全的下水方式,如气囊下水,若分包下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船舶下水前应 向船检部门提供经论证或计算的下水方案。4.2.22 造船厂应至少具有弯板机、普通焊机、烘箱、钻床。其它外协机加工应签订书面协议。4.3 对单船开工条

13、件的检查。 在4.2条款通过的情况下,船检局、所指派验船师对每一艘申请开工的船舶进行开工条件的检查。 各船检部门接到船厂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前检查评审,明确作出是否同 意开工的结论。造船厂应提交如下材料:(1) 船舶开工前检查申请书(含建造本船的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焊工名单及焊工证书复印件)。(2) 建造船舶的船台布置示意图。(3) 经本局审图机构审批的图纸。(4) 船检局出具的造船厂资质复核评审结论(评审通过的结论)。4.3.1 核实造船厂申报的所有在本船上施焊的焊工是否持有船检部门颁发的焊工证书。验船师应于开工前 三方会议上明确告知造船厂,发现非持证焊工施焊的,按

14、4.5.1(2)条款处置。4.3.2 确认在本次船舶建造中造船厂能按4.2.7 条款中已经确认的认可工艺施工,若需要采用其它工艺的, 应另行认可。4.3.3 确认造船厂是否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船台设施。 (1)船厂应提供船台(坞)能适应本次拟建造船舶的证明,以证明该船台(坞)陆地耐压部分的长 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2)检查船厂提供的船台下沉量测量记录,必要时可对怀疑记录实施抽查。(3)确认船台设施满足 4.2.19 的要求。4.3.4 核实造船厂申报的厂方质检员。4.3.5 核实已入库的原材料、焊条及船用设备是否经船检部门检验的产品。4.4 开工前会议

15、 确认船舶具备开工条件后,造船厂应主持召开开工前会议。该会议至少应由厂方(技术、质量等主管 人员)、船东及验船师三方参加,建造第一艘新船型时,应邀请设计部门派员参加。由厂方通过会议形式 确认造船厂编制的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参见附件),明确三方检验项目和责任,并整理出会议纪要4.5 其它要求。在开工前会议上,验船师应就以下事项向造船厂、船东提出明示。4.5.1 船舶焊接(1)所有从事船舶焊接的焊工均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焊工证书,并挂牌上岗。船舶下水前, 造船厂应向验船师提供全船焊工焊接部位清单,明确标示每位焊工的焊接部位。(2)验船师应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加强对持证焊工焊接的检查,凡在同一艘建造船上发现非持证焊工 施焊的,第一次发现后向造船厂发出检验意见通知书(QR-7.2-01-08),第二次发现后由船检局向造 船厂发函警告,要求造船厂将无法证明为持证焊工焊接的所有焊缝批铲重焊、并增加 50%无损检测数量, 第三次发现后由船检局向造船厂发函警告,暂时停止本船后续所有检验项目,并停止开展新申请建造船舶 的开工前检查,由造船厂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整改,由船检局组成评审组到现场评审同意后,方可继续进 行后续检验项目。4.5.2 造船厂质检要求(1)验船师仅接受经船检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开工前检查申请书中申报的船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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