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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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办学范围 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 (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训量 人);办学层次 (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 (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

2、构。第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设立时教学地址 ,(自有、租用,选一), 邮政编码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审批机关,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中选一)。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

3、和财务状况;(二) 推荐理(董)事(以下称理事)和监事;(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名(要求

4、: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 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 聘任、解聘院长(校长、主任);(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四) 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 罢免、增补理事;(七) 内部机构的设置;(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九) 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

5、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

6、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

7、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本单位院长(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四条 监

8、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举

9、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 的人选中推举担任。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

10、二十九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 (在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中选一项)。资产性质 (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一)开办资金 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 利息;(五) 捐赠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单位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三十二条 其他出资方式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三十三条

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12、,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第三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2

13、/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 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理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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