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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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系考核管理办法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核管理,做好考核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忻州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也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

2、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励、评定学位等提供重要依据。第四条 凡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都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考核。第二章 考核科目与考核方法第五条 凡法律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均需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一般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以考试为主,选修课一般以考查为主。每学期考试、考查的科目应在学期初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中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 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建

3、立起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有条件的课程,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采取开卷考试、抽签口试、论文答辩式考试等形式,但专业必修课应以书面闭卷考试为主。第八条 考查课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践、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不能让考查成为变相考试。第三章 考核组织第九条 考核组织分为三级,即系主任、副主任和教研室。第十条 系主任的职责是,审核有关考试的制度,审核考试试题,审查本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检查考试纪律,决定处理违纪教师和学生,对全系的考试工作有最终确定权,第十一条 副主任的职责是,确定考试的科目课程,负责考试的安排,对考试试题进行初审,检

4、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评价考试质量,第十二条 教研室的职责是,组织命题、组织阅卷、复核试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组织补考等工作。第十三条 教学秘书的职责是:按照学校确定的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安排监考教师,安排试卷印制,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传递,保管试卷等。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生无考试资格,由学院在考试前两周提供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无故缺课或不交作业1/3以上的学生,取消考

5、试资格。任课教师要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系主任审核签字,报到教务处批准备案。学生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未交学费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由辅导员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注明欠费)报系主任审批后并通知学生,报教务处备案。欠费学生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也是无效的(交费后也不得使用该成绩)。 第四章 考试的要求 第十八条 考试课 (一)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与开卷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应占20%,期末考试占80%。 (三)考试课的评卷工作由各开课单位指

6、定评卷地点,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集中流水评卷。 (四)考试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及签名一律使用红笔。每小题要有扣分点,写负分,每一大题前面写明得分数,并在相应的得分栏填写得分数,并签名。实行流水评卷,一份试卷评卷不得少于三人。最后评卷的负责合分。(五)评卷后由专人复核,复核试卷和签名也需使用红笔。(六)实行闭卷考试的,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课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第十九条 考查课(一)考查课程依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确定总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可根据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考勤等确定。期末考试应有试卷,卷面满分为100分。 (

7、二)考查课可以采用试卷考查,也可以实行口试。采用试卷考查的,可以实行开卷也可以实行闭卷。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答时间由考查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可以组织复习和答疑,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要求: (一)命题教师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精心设计试题题型,考试试题的覆盖面要宽,不同题型的试题尽量不要重复。 (二)专业课考核应逐步实现教考分离。(三)命题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四)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五)试题一律打印,语言规范,语法正确,标点符号正确。 (七)每门课程(考试课

8、和考查课)应有两套试题并附加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正考试,另一套用于备考或补考;两套试题的难易程度、题量和范围应相同,其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二条 命题原则: (一)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含意明确,表述准确规范,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 (二)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综合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的试题。 (三)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比例适当。其中客观题占30-40,分析问题、培养能力和有创意的题占60-70。 (四)试题要难易适中。一般比例为:极易占5%,较易占25%,中等难度占35%,

9、较难占30%,高难度占5。 (五)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本学期教学内容的80以上。 (六)试题的题意应表述清楚,用字规范。 (七)试题确定后非命题教师要试做,以检验试题的难易度及命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所有考试课试卷(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确定后送教学副主任审核、教学副主任审核完毕交系主任最后审核签字后,交教学秘书印制封存;考试时,由监考教师到教学秘书处领取试题。第二十四条 考查课试题,对于开卷考查的,要求有一定的难度,题型与考试课要有区别,应以考查学生的思考问题、论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

10、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第二十七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继续答题。第二十九条 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

11、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发现做标记的,考试以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准垫任何物品。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只准带入监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其它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笔记本(开卷除外)、考试相关资料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稿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第三十七条 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

12、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第三十八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第三十九条 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第四十条 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第四十一条 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一律视为考试作弊。由系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考试中出现的其它违纪或作弊情节由系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和处理。第七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

13、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系里组织安排的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教学秘书室领取试卷和考场报告单,认真核对试卷科目。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的监考记录一栏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开考前5分钟,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

14、学秘书联系,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请求监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同时填写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表一式三联,让违纪(作弊)学生签字后,交系主任。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送交教务处处理。监考人员应将“缺考(含迟到)”、“违纪或作弊”学

15、生名单如实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中。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后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交教学秘书验收后保管。 (十二)任课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扣罚劳务费,重者通报批评并追究个人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建立巡考制度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实行巡考制度。巡考人员由主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指定的考场。 2检查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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