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56678764 上传时间:2023-10-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7日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

2、、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

3、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二)造成林地资

4、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第十条 需要变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四)权属来源证

5、明材料;(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

6、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二)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三)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补偿。(二)林木补偿费:、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至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至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

7、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至倍补偿。(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至倍缴纳。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

8、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禁止毁林开垦。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限期退耕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第十五条 禁止乱批、滥占林地。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林木补偿费(不伐除林木的除外)、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

9、使用林地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按征用、占用林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人民政府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争议经调解或处理决定生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放林权证。第十七条 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依据。未持有林权证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证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送凭

10、证及附图;(五)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六)人民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七)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涉及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第十九条 处理林权争议工作中所需的测量、鉴定、制图、立界桩等费用,由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用途,变更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和证

11、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对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有争议的林地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或对有争议的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或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