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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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萧县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制度一、规范样品采集1、采样由经过培训、掌握采样技术的生猪屠宰厂(场)人员实 施。2、采样数量所屠宰生猪应 100%采集血液样品。血样采集可在屠宰放血环节 或待宰圈、生猪入场前进行,每批每头生猪釆集血液2ml。可按不同 来源地、屠宰批次等分批釆集,并填写“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 采样记录表”。3、用于检测的样品、备份留存的样品应统一用防水记号笔对应 编号,清晰标记于釆样容器上,其编号要与生猪的检疫证明号码相对 应。4、釆集的样品应及时检测,备份留存样品应冷冻保存至少1 个 月以上。5、釆样人员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二、严格样品检测1、混样要求:釆用PCR方法检测的,

2、同批每30-50头猪的血样 混合。混样后再从混样样品中抽取5ml作为备份留存,其余样品用于 检测。2 、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 1 9号公告要求及相应配套试剂的使 用说明进行检测,填写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报告。3、做好检测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4、检测要求(1)检测方法: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2)检测工作严格按照检测试剂说明书进行。(3)检测完毕,做好样品、废弃物、场地、个人防护用品的消 毒和无害化处理。(4)实验室应做好相关检测原始记录。5、结果处理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 果,应立即上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 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确诊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立即按照相 关规定开展处置和溯源追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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