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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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区电信公司或区电信公司)合同管理,减少和预防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电信集团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程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但劳动合同除外。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四章 合同管理

2、实行综合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包括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其他综合部门)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计划建设、财务、审计、运行维护、市场经营等部门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合同签订并履行合同的直接向责任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第五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参与单位重大、重要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六)参

3、与处理重大、重要合同纠纷;(七)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八)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九)负责企业法宝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十)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第六条 合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以上级电信企业有关计划、建设、财务、审计、技术、业务等方面的规定、制度、方针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二)负责组织所承办合同的谈判;(三)负责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四)将经

4、办的合同送至相关部门审查;(五)负责合同签订的具体工作,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六)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向企业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七)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保管;(八)其他应当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确定每一合同的具体承办人,负责自合同意向至合同履行完结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合同订立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一)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有效营业执照,其核载内容与实际相符;(二)拟订立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

5、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三)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四)具有履约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查会签意见表(见附件一),并将拟订立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送相关合同职能部门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会签,根据相关部门所提意见修改合同文本,然后报送企业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审查或审批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每个部门审查合同的时限为12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相关合同职能部门对合同审查的

6、内容包括:(一)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二)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三)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整体项目技术可行;(四)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六)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包括:(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四)资金、资产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五)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六)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七)与资金、资产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送审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进

7、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其规定经营范围;(二)合同内容、形成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三)合同条款是否具体、完备;(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写明;(五)合同文字表述是否严密、规范、准确;(六)合同附件是否齐全;(七)合同是否履行了审查程序。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由合同承办部门为主进行合同谈判;重大、重要合同应当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承办部门、计划、财务、法律、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第十五条 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人员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代理企业法定代

8、表人签订合同时,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第十六条 广西区电信公司对所属各分公司、直属单位,以法人授权的方式,明确其签订合同的权限、范围。(一)对一般的合同(除重大、重要合同外的合同),以法人授权书方式,由各分公司、直属单位签订(另文下达)。(二)重大、重要合同,以特别授权方式,即由各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填报重大、重要合同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二),经区电信公司审查同意,采取一事一授权的原则,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由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签订。(三)县(市)电信局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因特殊情况必须签订一般性合同时,由各

9、分公司采取转授权方式,填写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下列合同为重大、重要合同:(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二)属于国家重点工程,或为了配合国家特殊需要的合同;(三)涉及全网或技术变化、使用设备新制式合同;(四)联合经营电信业务及对外投资入股的合同;(五)资产转让、变更、抵押、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六)涉及广西区电信公司整体利益的商标标识、版权、计算机软件保护、专利权、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类合同;(七)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合同。第十八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应当向法宝机关申请公证、鉴证。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的各部、室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签订合同。区电信公司内部各

10、部、室签订合同的权限以及授权方式,另行制定实施意见。第二十条 企业相关人员对合同有关内容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所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二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凡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均使用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作删改或补充。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根据法人授权书签订的一般合同,以及以特别授权方式签订的重大、重要合同都应当向区电信公司报备。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双方依法签订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因我方原因出现不得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报

11、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并与之协商或解除合同,避免发生纠纷造成损失。第二十五条 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书须经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的审批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重大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填写合同纠纷报告表(见附件四),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主动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和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

12、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文书,以及纠纷处理完毕的裁决书或判决书等,应当及时向区电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务(复印件)。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广西区电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直属单位,签订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在合同文本上加盖。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印模,应当向区电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务。印章规格按区电信公司规定办理。

13、第三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先签字后盖章的制度。合同承办人员应持“合同审查会签意见表”及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合同文本,由持印人盖章。第三十三条 广西区电信公司、各分公司、直属单位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合同总台帐,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部门台帐,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准确、详细的登记合同台帐(见附件五)第三十四条 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每半年编制一次合同统计报表(见附件六),并进行综合分析,于七月十五日以前上报广西区电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年终编制全年合同统计报表,连同合同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于次年元月十五日以前上报区电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

14、其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履行完毕,由合同承办部门按本单位档案部门规定负责合同归档工作,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第三十六条 归档的合同文本包括:(一)书面合同及其附件;(二)与合同有关的资信情况调查、谈判纪要、意向书、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等。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奖励与责任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广西区电信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为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区电信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合同管理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互查

15、或抽查。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区电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合同审查、签订、履行中,凡有下列形式之一者,对代理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相关部门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对方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调查不详、不准、造成被欺诈上当受骗,或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由于失职、渎职造成我方违约,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没有按其职责审查合同、协助履行合同,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在合同审查和合同检查及合同纠纷处理中,因失职、渎职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超载本办法权限,未经批准和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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