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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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仲裁机构改革 , 不能不涉及到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的关 系。仲裁协会定位 , 将直接对仲裁机构定位起到一个示范作 用 ; 或许又将促生另外一场民间化和行政化之争。考虑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关系 ,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尚未 设立的仲裁协会 , 在此基础上来谈两者关系。具体而言 , 这就 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 一、仲裁协会需不需要设立 ?二、仲裁 协会干什么 ?三、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一、需不需要设立此前这个问题 , 也曾经引起过争论 , 但争论毕竟只限于 理论层面 , 仲裁法明确规定要设立仲裁协会 , 除非仲裁法修 改, 否则当然是需要设立仲裁协会的。不过 , 还是需要看

2、到以 下几点 :首先, 这种设立仲裁协会的需要并非非常迫切。 1994 年, 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 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 , 国务院办公厅指出 , “, 先进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再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的筹建准备 工作可以早一点开始 , ” 。十年过去了 , 中国的仲裁机构数 量已经达到了 180 多家 , 而仲裁协会仍未成立。但就是在这 样一种无仲裁协会的情况下 , 中国的仲裁事业依然取得了长 足的进步。按笔者的理解 , 中国仲裁协会应当是有利于中国 仲裁事业发展的。其次 , 仲裁机构是独立的 , 一个独立

3、的机构理论上完全 能够自行生存。当然 , 也能够自行消亡。中国仲裁协会对于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而言 ,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之外附加的义务。 但是 , 中国的仲裁有自己的特色 , 最大的特色之一是只能进 行机构仲裁 , 而且存在的机构众多 , 参差不齐。仲裁协会倘认 为需要扶持 , 应当是考虑如何更好地优化仲裁环境 , 提高仲 裁素质 , 保护仲裁人才 , 增强仲裁公信。第三 , 从国际上而言 , 类似中国仲裁协会这样的法律规 定的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 , 据笔者所知 , 应当是没有的。中 国仲裁协会 , 只是在名称上 , 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仲裁协会 ( 例如美国仲裁协会 , 瑞士仲裁协会 ) 存在

4、类似之处 , 但事实 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成立之后干什么如上文所述 , 仲裁法第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国仲裁 协会的设立。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 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 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 规则。”在这种情况下 , 从实际情况出发 , 对于必要性的论证可 以中止。那么, 设立之后的仲裁协会干什么?笔者提出 ,中国仲裁协会应当能够成为中国数以百计的仲裁机构对外的统一代 表 , 是仲裁机构的协调和服务机构

5、 , 而非中国各个独立的仲 裁机构的管理机构。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 作为统一代表 , 是需 要经过授权的 , 是需要经过组成它的各个会员同意的。服务还是管理 , 是仲裁协会设立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是服务于全国的仲裁机构 , 还是对全国的仲裁机构进行统一 管理, 无疑将会引起巨大的争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 , 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对仲裁实行行 业管理。前面已经提到 , 中国仲裁协会与其他国家冠名仲裁 协 会 的 机 构 是 不 同 的 。 例 如 , 瑞 士 仲 裁 协 会 (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 SAA)是非营利性的协会,有 超过 1000 名的会员

6、 , 会员为从事或对仲裁感兴趣的从业者或 学者。瑞士仲裁协会本身不作为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而在 瑞士境内的六家商会底下的仲裁机构 , 与瑞士仲裁协会并不 存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英国的特许仲裁员协会 (CIArb) 也 是如此 , 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 , 其旨在提供训练仲裁员 的场所 , 总部在伦敦 , 会员来自全世界 86 个国家 , 约 1 万名。 美国仲裁协会又不同 , 本身是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 , 提供包 括仲裁、教育培训、会议推广、出版等服务。中国有如此众多的仲裁机构 , 需要的到底是什么 ?行业管理一词过于笼统 , 如果将原来可由仲裁机构行使的或者其 他部门行使的权力集中到仲裁协

7、会 , 那叫收权。收权需要有 法律依据 , 那就要修改法律。修改法律需要证明需要进行的 修改是先进的。但是 , 且不说仲裁的独立性和仲裁机构的独 立性是不容干预的 , 单“管理仲裁机构和仲裁行业的机构” 这个概念 , 就足以引起至少笔者对其先进性的担忧。应当主张和强调的是仲裁协会的服务职能。成立后的仲 裁协会 ,具体做什么事 ,需要进一步考虑 ,但至少 ,对于现行 法律规定的事项 , 是可以做的。作为自律性组织 , 中国仲裁协 会依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 进行监督 , 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应当强调 , 仲裁协会监督的 , 只是违纪行为 , 而

8、非对所有行为 进行监督 , 后者会影响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而且也应该强调 , 仲裁协会所制定的规则 , 应当有利于促进仲裁机构的发展 , 不应当是平衡和妥协的规则 , 否则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发展 , 不如放手让各个机构自行制定规则 , 或干脆只制定示范仲裁 规则。世界是越来越开放融合的世界 , 仲裁亦是如此。中国 的仲裁机构面对的 , 不仅是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的竞争 , 而 且还有来自国际上的仲裁机构的竞争。仲裁服务市场 , 是不 会仁慈到让国内各仲裁机构一致发展到高水平后再与国际 仲裁机构进行竞争的。此外, 仲裁协会还可以做一些事 , 例如: 在需要统一一个声音的时候 , 以一个声音对外说话。这

9、 个声音 , 当然是经过会员大会共同赋予的权限说出的 ;作为全国各仲裁机构的协调部门 , 组织有关会议 , 沟通 仲裁信息 , 推广仲裁制度 ; 提供有关仲裁员的教育培训服务 , 提高仲裁界的整体素质 ; 等等。三、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按照仲裁法的规定 ,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如上文所述 , 作为法定会员 , 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些关系 , 其 中主要有 : 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 ; 违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 系。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后 , 仲裁机构在其可由仲裁协会 提供的服务方面 , 可以相应减少一些精力 , 而将更多的精力 投入到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方面。当然 , 各个仲裁机构原

10、先 具有的优点仍应坚持 , 作为市场服务主体的吸引力仍需增强。可能涉及到的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有 :1、业务关系仲裁机构是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 , 而仲裁协会不具有此 种职能。两者不存在交叉。仲裁协会由于仅仅是会员组成的 机构 , 与各仲裁机构之间在业务上也不存在指导和被指导的 关系。仲裁协会不能影响仲裁机构案源拓展和个案管理。业 务上的拓展 , 仍然要靠仲裁机构自身 , 不能指望仲裁协会为全国的近两百家仲裁机构的业务提供个别的帮助。业务上的 质量 , 也要靠具体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和管理仲裁程序的 仲裁机构自行把握。仲裁协会可以组织仲裁员的培训 , 但不 能完全代替仲裁机构自身对仲裁员

11、的培训。2、财务关系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是相互独立的 , 包括财务上也是如 此。仲裁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应当是仲裁费收入 , 而仲裁协 会主要靠会费。仲裁机构应当承担的会费 , 应及时足额缴纳。3、人事关系人事安排和管理上 ,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也是相互独立 的。理由显而易见 : 民间仲裁机构应按照自己的人事制度进 行管理。仲裁协会对于仲裁机构的人事没有也不应有话语权。 但是 , 仲裁协会作为仲裁机构自己的协会 , 作为会员组成的 机构, 各个会员民主集中的意见 , 将决定协会的人事构成。作为自律性组织 , 仲裁协会一旦成立 , 就应当发挥起可 以具有的各项作用。正是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在仲裁上采 用的特殊制度安排 , 从而在仲裁协会上 , 没有失败或成功的 前例可以借鉴 , 才会引起各种担忧和争论。事实上 , 一旦中国 在将来允许临时仲裁制度 , 中国仲裁协会目前针对中国仲裁 机构的职能必然要重新思考。人们的各种担心都是有道理的 理性的探讨当属必要 , 尤其在一项新制度产生和实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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