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平律师成功为赵某“赌博罪”辩护【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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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国平律师成功为赵某“赌博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妻子的委托,依法为被告人赵某进行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本辩护人将对赵某作无罪辩护。一、被告人赵某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赌博罪的构成只能有三种情况,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具体来讲,“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

2、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人,指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者,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参赌的人员均是杨某、唐某、薛某等赌场老板召集,被告人赵某并没有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赌博的行为;另外其本人也没有参与赌博,谈不上以赌博为业。而开设赌场更是无从谈起,怎么可能有能力去开设赌场呢?因此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等被告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理论。首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指

3、“共同成心犯罪,也就是说各被告人之间必须有主观上共同的犯罪成心。而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杨某、薛某、唐某等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赵某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赵某也并未参与筹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雇佣在赌场打工,赌场老板每天给他开200元工资。他既不投资(购置赌具、租赁场地、支付人员工资等),也不享有赌场收益的分红,因此根本谈不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毫无事实根据和理论依据。三、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那么,属随意扩大刑法打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4、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赌博罪共犯的只有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的几种情形,并不包括在赌场内打工的人员。从刑法对赌博罪的打击范围来看,并不能随意将一些效劳人员列入赌博罪的犯罪主体行列,随意扩大打击范围,造成刑罚的滥用。唐某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给予治安处分足矣,以赌博罪论处实属不当。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赵某无罪。案件结果:法院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决赵某无罪。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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