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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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思想历 史法治思想时期夏 商神权法思想时期西 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周公)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时期西 汉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中 期至唐宋 代 “明刑弼教”(朱熹)以后清末“中体西用” ( 沈家本)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西周礼的精神原则,即“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出礼出礼入刑:礼正面规范言行,刑处罚违礼行为;(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入刑“五礼”包括: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 、嘉(冠婚之礼) 、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和

2、“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契约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质人是专门管契约理契约的机构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 姻 继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承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法律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纳币,送聘礼)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婚姻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关系的解除:

3、“七出”: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 、淫(乱族)、妒(乱家) 、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多言(离间亲属) 、盗窃(反义)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 身份、财产继承一致: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二)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契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约契租佃契约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 地主可以于每年十与约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婚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 贷是消费借贷。 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报

4、付息姻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继婚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承姻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五服:斩衰,齐衰,大功,法律小功,缌麻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离婚或改嫁继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承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书、 铸刑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鼎与竹刑“竹刑”:邓析

5、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编著而成的,虽属私人著作,但也影响深远魏国李悝所作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内容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法经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历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地位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该律共 18 篇魏律将 “具律”改为“刑名”,置

6、于律首“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正式列入法典又称泰始律,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又称张杜律)晋律精减法律条文,形成 20 篇 602 条的格局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准五服以制罪”该律共 20 篇北魏律将“官当”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该律共 12 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 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北齐律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

7、、不义、内乱)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开皇律不义、内乱) 。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武德律唐高祖时制,唐代首部法典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纂定永徽律,并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唐律疏议 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的完成标志着

8、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它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 213 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颁布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 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编敕效力。编敕是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时设有“编敕所”,使敕的地位提高

9、,足以代、破律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 大明律 一改唐、 宋旧律的传统体例, 形成了以名例、 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明大诰是将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而成的一部特别刑法,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 明大诰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大清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它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律例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大清会典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朝 司法原则狱(刑事案件) 、讼(民事案件)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西周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10、)五听(辞、色、气、耳、目)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秦朝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发者还应受罚);诬告反坐(诬告罪名定罪于诬告者自身)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唐朝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

11、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追捕逃亡之后再投案)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配役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宋朝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翻异别勘洗冤集录:南宋宋慈,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四等人制度元朝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

12、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从重兼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明朝 县审结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使司审结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成为法外用刑的惯例) ;厂、卫干预司法州县决定笞杖刑,督抚批复徒刑案件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清朝监候、绞监候案件) ,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但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制度与实际脱节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徒刑:城旦、舂(五年) ;鬼薪、白粲(四年) ;隶臣、妾(三年) ;司寇、作如司秦 寇(二年);候(一年)刑汉耻辱刑:髡(去发) 、耐(或完,留发)罚死刑:“具五刑”与六杀 (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罪唐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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