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部病历书写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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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部病历书写制度第一条书写病历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籍贯、工作单位及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科 阳性体征与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 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第二条间隔时间过久或与上次不同病症的复诊患者,一般应与 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意见,并应写明“初诊”字样。第三条 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第四 条请求他科会诊时,应先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 填写清楚。第五条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 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第六条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并在病历上注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第七条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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