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55344260 上传时间:2024-01-1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24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资料2022年收藏的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5 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5-1 注册建筑师扣分标准序号行为类别扣分内容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扣分值扣分细则有效期1.不良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20每次扣20分9个月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20每次扣20分9个月3.变更聘用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在原单位执业中华人民共和

2、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5.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5每次扣15分6个月6.未经注册擅自承担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业务中华人民共

3、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7.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15每次每条扣15分6个月8.不良行为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15每次扣20分6个月9.未根据勘察

4、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0每次扣30分1年10.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11.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30每次扣20分1年12.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15每次扣10分6个月13.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5、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5每次扣20分6个月14.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15.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5每次扣10分6个月16.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15每次扣10分6个月17.在注册、执业和继续

6、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15每次扣10分6个月18.不规范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15每次扣15分6个月19.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签名盖章或由他人代签的15每次扣15分6个月20.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设计成果签名盖章的15每次扣15分6个月21.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15住建部每次扣15分,省级扣10分,市级扣7分,区级扣5分部、省级6个月,市、区级3个月5-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扣分标准序号行为类别扣分内容法

7、律依据处罚依据扣分值扣分细则有效期1.不良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20每次扣20分9个月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20每次扣20分9个月3.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勘察设计注册

8、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5.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6.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5每次扣15分6个月7.不良行为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8.未经注册,擅

9、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0每次扣20分6个月9.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每次扣10分6个月10.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0每次扣10分6个月1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5每次扣15分6个月12.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10、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5每次扣15分6个月1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0每次扣10分6个月14.不良行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0每次扣30分1年15.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

11、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16.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0每次扣30分1年17.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10每次扣10分6个月18.不规范行为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签名盖章或由他人代签的15每次扣15分6个月19.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15每次扣15分6个月20.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成果签名盖章的15每次扣15分

12、6个月21.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15住建部每次扣15分,省级扣10分,市级扣7分,区级扣5分部、省级6个月,市、区级3个月5-3 注册建造师扣分标准序号行为类别扣分内容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扣分值扣分细则有效期1.不良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20每次扣20分9个月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20每次扣20分9个月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4.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5每次扣15分6个月5.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每次扣20分9个月6.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20每次扣20分9个月7.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