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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协议 签订协议双方: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户主,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足调动农民的生产主动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足协商,特签订本协议,方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甲方将亩土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在,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其中,一等地亩,二等地亩,三等地亩,四等地亩,。承包土地的全部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凉,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筑物。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时间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取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
2、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2.乙方必需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能够自己决定种植经营。3.乙方必需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十二个月向国家交售斤,斤,斤,。交售时间是。每十二个月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元,纳税时间是。乙方必需每十二个月向甲方上交公积金元,公益金元,管理费元,上交时间为每十二个月的月日以前。乙方必需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4.乙方经甲方同意,能够自找对象转包土地,能够和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置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需负担原由乙方负担的全部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负担向
3、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义务工任务。5.乙方如遇生、死、嫁、娶,承包土地通常不变动但必需按要求调整所负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降低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负担的义务对应降低或免去。6.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2.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立即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3.甲方应定时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
4、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需接收乙方的监督检验。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按时推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事务,除应继续推行外,还应按拖延项目价值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依然拒不推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相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2.乙方如荒凉承包的土地,除应推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假如私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告买卖和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假如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假如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赔偿。3.甲方如不立即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第六条不可抗力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难,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依据实际情况降低或免去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第七条其它本协议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逝世,其家庭组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协议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协议实施期间,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副本一式份,送村委员、各留存一份。甲方:县乡村组代表人:乙方户主: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