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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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什么? 伤残鉴定标准属于实体法规范,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交标准;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新标准”。也就是说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应以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准。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要通过鉴定明确伤情。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分为新旧两个版本,这就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了衔接方面的问题。毕竟,交通事故鉴定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有一个准确的鉴定结果关系到后期赔偿金额。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什么

2、?由于“新标准”对开始实施时间的具体含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适用出现了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受理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司法鉴定的委托时间为准。司法鉴定协会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是: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部门意见为准,无意见的原则上使用原标准;2017年3月23日后人身损害评残应统一使用新标准。故,在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新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司法鉴定协会发布

3、的8号规定,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应以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二、交通事故鉴定什么时候合适?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

4、利。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有些人认为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这是不对的,评残主要看的是你恢复的情况还有医治医院的病历等材料,与恢复时间无关。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第二次手术结束也就是体内没有钢板或者钢针才算是治疗完全结束,应该在第二次手术结束之后进行评残,否则没有评残资格。综上所述,处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应用的非常普遍。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在新标准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旧的鉴定标准执行,而新标准颁布后,则根据新的鉴定标准。交通事故鉴定的时间应该在伤者的伤情稳定后,可以在医疗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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