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安优一生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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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助您理解永安安优一生癌症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 2.4您有退保的权利 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我们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 的内容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

2、.3 被保险人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与限额2.2 认可医院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应金甘请3.4 配合调查3.5 保险金的给付3.6 诉讼时效4 .如何支付保险费4.1 保险费1.2 宽限期1.3 续保保费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 解除合同的手续5.2 效力终止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 年龄或性别错误6.4 被保险人变动6.5 未还款项6.6 合同内容艾更6.7 联系方式变更6.8 争议处理7 .释义7.1 周岁7.2 靶向疗

3、法7.3 医院7.4 连续投保7.5 癌症7.6 原位癌7.7 类癌7.8 医生7.9 癌症确诊日期7.10 门急诊7.11 住院7.12 医疗必需7.13 化学疗法7.14 内分泌疗法7.15 放射疗法7.16 免疫疗法7.17 抗呕吐药物7.18 抗排斥药物7.19 实际住院天数7.20 试验性治疗7.21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7.22 保险费到期日7.23 未满期净保险费#永安安优一生癌症医疗保险条款“本合同”指投保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永安安优一生癌症医疗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

4、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 他约定书,均为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 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您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本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年,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1.3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见7.1 )计算,应当符合本合同有关约定。续保时被保险人白年龄最高为85周岁(含),年龄超过85周岁的,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与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癌症医疗保险金额、癌症住院日补贴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

5、 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癌症医疗保险 金额为上限;其中,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靶向疗法(见7.2)费用、中医疗法费用相应的医疗保险金,即分项赔付限额,累计分别以该被保险人癌症医 疗保险金额的50% 10皿上限。若续保,所有保险期间,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即终身赔付限额,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癌症医疗保险金额的5倍为上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2.2认可医院本保险认可 医院(见7.3 )为大陆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您可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将大陆公立医院的特需部纳入认可医院范围,并载明于本合同中。我们对 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发生的

6、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2.3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见7.4)本保险的,就与此对应的本合同自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对该被保险人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癌症(见7.5)(含原位癌(见7.6)和类癌(见7.7),卜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所交的、2.42.4.12.4.2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 除等待期依 2.3 款规定外,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癌症确诊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经认可医院专科 医生 (见 7.8 )

7、初次确诊罹患癌症的,就其 癌症确诊日期 (见 7.9 )前 30 日内 门急诊 (见 7.10 )或 住院 (见 7.11 )期间发生的、以诊断癌症为目的、 医疗必需 (见 7.12 )的下列费用,在该被保险人癌症医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内我们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 )医生诊疗费: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医事服务费;( 2 )检查检验费: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 X 光费、心电图费、 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ECT费、CT费、核磁共振费、彩超费、活动平板费、动态心电图费、心电监护

8、费、PC砌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3 )其他医疗必需的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癌症治疗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罹患属当前年度本合同或以往年度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期间本合同癌症确诊责任保障范围的癌症,而在认可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医疗必需的下列费用,在该被保险人癌症医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内我们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 )医生诊疗费: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医事服务费;( 2 )检查检验费: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 X 光费、心电图费、 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

9、分子生化检查费、ECT费、CT费、核磁共振费、彩超费、活动平板费、动态心电图费、心电监护费、PC砌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3 )治疗费:包括注射费、护理费、抢救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雾化吸入费、鼻饲管置管费、胃肠减压费、洗胃费、物理降温费、坐浴费、冷热湿敷费、引流管冲洗费、灌肠费、导尿费、肛管排气费、输血费、输氧费、针对癌症的非浸入性治疗 (如伽玛刀、 射频、 聚焦超声治疗) 费, 化学疗法 (见 7.13 ) 费、 内分泌疗法 (见 7.14 )费、 放射疗法 (见 7.15 )费、 免疫疗法 (见 7.16 ) 费、靶向疗法费;( 4 )药品费: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10、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费,包含治疗癌症过程中使用的 抗呕吐药物 (见 7.17 )、 抗排斥药物 (见 7.18 )等费用 , 不包括中草药费;( 5 )手术费:住院期间为治疗癌症、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干细胞、骨髓、器官移植费,以及为治疗癌症而施行的外科修复手术而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 6 )重建手术费:癌症治疗手术后由该手术导致的人造乳房或面部重建手术费,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

11、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 7 )护理费: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施行的护理费用;( 8 )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 私人病房的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9)加床费: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一位合法监护人在认可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1 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认可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10)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在重症监护室施行合理且必 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11)中医疗法费用:中医诊疗费、中草药费。2.4.3癌症二次诊疗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罹患属当前年度本合同或以往年度被保险人连续

12、续保期间本合同癌症确诊责任保障范围的癌症,在被初次确诊后,前往其他认可医院就癌症确诊诊断、治疗方案优劣进行二次诊疗(各限一次) ,对由此发生的下列费用, 在该被保险人癌症医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内我们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 )医生诊疗费: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医事服务费;( 2 )检查检验费: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 X 光费、心电图费、 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ECT费、CT费、核磁共振费、彩超费、活动平板费、动态心电图费、心电监护费、PC砌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3

13、)其他医疗必需的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2.4.4住院补贴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发生属癌症治疗责任范围的费用,若相应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报销,我们按“该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见7.19) X癌症住院日补贴保险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仅对发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住院天数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保险期间,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以 90 日为上限。2.4.5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属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

14、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5责任免除对下列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我们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或显现的癌症或癌症相关症状 / 体征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2)预防癌症疫苗费,鉴定癌症遗传性的基因测试费,试验性治疗(见7.20)费。(3)对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现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Wilms瘤,Li-Fraumeni综合征等)、遗传性疾病或

15、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治疗及相关费用。(4)非医疗必需的住院、治疗、手术、疗养、托护或休养护理等费用。(5)主要目的为调理身体、营养滋补的中药药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花旗参、 冬虫夏草、海马等费用;十全大补膏等滋补类中药费;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 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费用;用中药材和中药饮 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费用。(6)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任何费用。(7)与医疗事故相关的任何费用。(8)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21 )期间初次确诊的癌症有关的任何费用。(9)完全或部分由核爆炸、核辐射 /核污染、化学污染引发的癌症有关的任何 费用。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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