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影响合同法律效力的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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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ICC2010影响合同法律效力的几个因素程丰伟*【摘要】合同效力问题始终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权利变动规制模式的核 心,也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和重要组成,事关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拘束力,也直接 关系到市场活动的秩序和效率。PICC2010是合同法国际化的最新成果,对其合同效力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关键词】PICC2010;合同效力;错误;违法合同Abstract : Validity of the con tract issue has always bee n the core issue of con tract law, which is the core of cha nges i

2、n regulati on of the right mode, the core con tracts and importa nt comp onent of the legal system, but also a matter of whether the parties inten ded to produce bin di ng force, but also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order of market activity and efficie ncy. PICC2010 intern ati onal con tract law is the

3、latest achieveme nt, its sig nifica nee on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con tract extraordi nary.Key words :PICC2010 ; Validity of Con tract ; Mistake ; illegal c on tract合同效力问题始终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权利变动规制模式的核心,也是 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和重要组成,事关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拘束力,也直接关系 到市场活动的秩序和效率。PICC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加以阐释,以反映世界各大法系的 主要特点,从而构建一个能够在

4、国际商事交易中获得广泛适用的合同法体系。作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一部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重要规则,对于国际商事合 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然而,在这样一部重要的国际 商事合同规则中,其核心的合同效力制度却与许多内国法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有许多不同之处。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外贸交易的数额大 幅上升,对 外交易越发频繁,于是研究这些不同之处就显得格外重要。一般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欺诈、胁迫、错误、显失公平、自始不 能 与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不道德或非法等。而PICC2010中并不涉及无行为 能力,增加了合同违法这一条。本文将主要从自始履行不能、错误、

5、合同违法等*程丰伟:国际法学院10级2班学号20100740236因素入手对PICC2010的合同效力制度作一探讨。二、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效力PICC2010对自始不能作了一般规定:(1合同订立时不能履行所承担之义 务的 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 合同相关 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自始履行不能 的合同,PICC并不当然的认为其是无效的,而是认为其应是有效的。PICC中第三 章第二条关于协议的效力的规定认为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 别无其他要求。”并在注释中说明 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协

6、议 就足以使合同有效订立、变更或终止,而不必考虑某些国 内法所规定的进一步要求。(一自始不能:法律规则的演变合同自始不能履行,又称自始履行不能、自始不能或原始不能。给付不能自始存在者,谓之原始不能或称当初不能。1有学者认为 若以自始、永久或客观不 能 之给付为标的,且不能之情形无法除去的标的不能,合同无效” 2原始不能为 关于 债务成立之问题,嗣后不能为关于债务履行之问题 3。自始履行不能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公元2世纪罗马著名法学家尤文第 杰而苏(Inventius Celsus提出了 对于不可能的物不产生任何 债”(Impossibilium nulla est obligatic的法

7、则。1853德国学者麦蒙森年在 其有关著述 中强调 若合同在订立时就已形成履行不能,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 效”该观点被原德国民法典第306条完全采纳(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契 约,无效”。4英美 法中合同错误的规定与此相类似。但由于该规定过于死板,导致许多开始不能履行而后又取得履行能力的合同 都 归于无效,从而不利于保护交易,促进交易的发生,也损害了相当一部分债权人的 利益。5故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无效”的规定一直饱受德、日等国学者批评。为弥补第306条的不足,新的德国债法现代化 重构了履行障碍法体系,肢解了旧 的自始履行不能规定,引入了义务违反”作为统一构成要件,淡出了履行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

8、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9页。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版第(3册,第52 页。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不能”的核心地位,规定自始履行不能不影响合同效力而只是 义务违反”的一 种形态。国际协定的规定基本如德国债法现代化。1(二自始不能:理论研究的分歧在传统理论中,以债务成立时是否由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履行不能被分为 自 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依照其他标准,履行不能还可作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法

9、律不能与物质不能、事实不能与经济不能、暂时不能与永久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 能等划分。一般认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类型划分较有 意义,它们间相互结合,还可以生成自始主观不能和自始客观不能。2但是,这样的划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传统理论对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 观不能的区别对待而且 其区别标准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而实际上这二者在目的上并无根本性的不同之 处,因此应当不再强调这两者的区分,而是为二者规定 相同的法律效果;第二,关于 履行不能的概念本身没有确切的定义,对于哪些属于履行不能,学理上仍有争议;第 三,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在区分标准上存有争 议,在对合同效力不同的界定上,

10、缺乏 逻辑说服力。因此应当不再区分这两者,而是为二者建立相同的责任后果。正如王 泽鉴先生所言:给付不能又有主观与 客观、自始与嗣后之别,异其效果,甚难索解;民 法上给付不能的理论,有重新 检讨的必要” 3(三自始不能:PICC确立的新规则PICC第3.3条对自始不能作的规定:(1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 义务的 事实本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条的注释将合同效力的质疑移 至将来货物交付之时。该条通则第3.2关于协议效力的规定,认为合同仅由双方 的协议订 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PICC对于合同自始不能履行

11、的规定可以说是令人眼前一新,同以往的内国 法和以前国际相关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完全相反。但PICC这种完全相反的处理方式不仅合情合理的,而且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以说 PICC这种规定在保护交 易安全和 无责任方利益方面表现突出。1谢洪军:自始履行不能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2黄强:浅析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载于http:/old.chi 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5/22/303178.shtml。3王泽鉴:民法全集第三卷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第71页。三、错误与合同效力错误是影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心

12、要素,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重 要条件。各国民法对合同错误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处置规则,导致合同效力的确认 和处理结果迥异。1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法律框架也不尽 相同。大陆法系分为以表意人的意思自由为主导的二元划分理论与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为主导的一元理论。英美法系错误制度则将错误划分为共同错误,单方错误。PICC在错误制度中糅合、兼容了这二大法系,为该制度的发展作出了很好 的榜样, 为各国立法趋势指明了方向。(一大陆法中的错误制度大陆法系的错误理论可以划分为以表意人的意思自由为主导的传统的二元理论与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为主导的新兴的一元理论。在传统的二元论中,对错误划分为 动机错误”

13、和 表示错误”。德国民法 典 第119条就是二元论的典型,其规定:(1表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 错误,或者 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悉情事并合 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 意思表示。(2 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 ,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 误。2在德国的学术界,通说认为本条第(2款有关性质的错误 是动机错误,即在表意 人的意志形成过程中发生的错误。3二元论者认为,民法上的错误制度只调整表示错误而对于机动错误则认为是 无 关紧要的,德国民法典的第119条第二款只是一种特殊的例外。 意思表示错误 可得

14、 撤销,在德国民法典是一项原则。4这种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主导的二元错 误理论, 完全以表意人的单方向意思表示过程来考察意思瑕疵的无效,错误对于表示受领人 来说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却根本不予考虑。 一元论认为,不应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 误,而是两者皆是错误,应该统一对待。因为传统的二元论有着上述种种的不足,日本学者杉之原认为,因为很难把1张 炳生:合同错误的比较法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102页。2郑冲,贾红梅: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3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80页。4张传奇:论德国法上错误撤销的限制,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

15、010年 第06期第16页。所谓的心理动机错误与其他错误区别开来,所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应依当时的 具体情形下一般人产生何种认识来判定,而无与表意人的主观状态无关。1德国的 克拉默认为 德国民法典对动机错误的调整在总体上是错误的。 判断表意人是 否可因这类错误而撤销表示,必须以对方当事人对错误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或者 他 是否本应注意到错误的存在。至于错误是否恰恰涉及人或行为标的物的性质,则在所不问。2日本学者山本敬三归纳了一元论者的一般观点:站在一元论的 立场上, 对于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不于以区分,意思表示错误无效与否,由相对 人是否有正 当的信赖来决定。在相对人信赖表意人的表示,而且该信赖算得上正 当的情形,不 应当判定错误无效;在相对人不信赖表意人的表示的情形或者虽然 信赖但信赖算不 上正当的情形,判定错误也不要紧。”随着市场交易越来越频 繁,商品流通的速度 加快,模式化交易广泛存在,如果当事人随意因为表示错误 主张法律行为的无效或 撤销,不但危害交易的安全,造成效益的低下,在有的情况下,也无法达到表意人恢复 到原状的要求。所以在现代,至少在商业领域,更加注重是的是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 的安全,一元论的观点更符合现代商业的要求。大力主张错误应为包括动机错误在 内的统一的一元结构。 目前一元说被广泛 接受,逐渐成为通说。4(二英美法中的错误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其对错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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