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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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桂道运客函2018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加强全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推进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及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等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桂编办函201642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8年4月至7月开展2017年度全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考核对象持我区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经营的客运企业。二、考核周期和记分标准(一)考核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二)各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2017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记分,并根据原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29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评定质量信誉等级。(三)根据交通运输部2014年新修订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复核道路客运经营者资质条件的通知(桂道运客函201638号)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对辖区道路

3、客运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进行整改。2018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客运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A”。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考核机构(部门):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区市,由该市承担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二)各客运企业要按照规定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2017年度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当地考核机构(部门)申请考核并按规定如实报送本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其他相关材料。(三)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以

4、及享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子公司的客运企业,要将相应分公司、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地考核机构(部门),由所在地考核机构(部门)对有关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报企业总公司、母公司所在地考核机构。各市考核机构(部门)应将总公司与其分公司或者母公司与享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子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进行考核。(四)我局视情况对部分市、县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四、考核工作的时间安排(一)请各客运企业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当地考核机构(部门)申请考核,并按要求报送材料。(二)请各市考核机构(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相应考核、

5、公示工作后,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我局:1.本市考核工作总结。22017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3.具有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我局对各市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后,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2017年度具有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客运企业的拟定考核结果,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确定后,我局将及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行文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五、工作要求各考核机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客观、公正、

6、准确地开展考核工作。各考核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考核机构(部门)要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考核结果的,应撤销对相关企业的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请及时将上述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客运企业,并认真贯彻落实。联系人及电话:汤辉,07712115391,2824135(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1.2017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2.2017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2018年3月13日(此件依申请公开)附件1 2017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企业名称: 法定代

7、表人姓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客运经营范围: 考核项目考核分数记分标准考核得分简要说明运输安全(300分)交通责任事故率50每增0.01次/车,扣5分。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150每增0.01人/车,扣25分。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100每增0.01人/车,扣10分。经营行为(200分)经营违章率200每增0.01次/车,扣10分。服务质量(200分)社会投诉率200每增0.01次/车,扣10分。社会责任(100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20不按规定为营运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车次扣10分。节能减排15未建立车辆能源消耗管理制度的,扣5分;未制定车辆能源消耗定额指标

8、,扣5分;未建立车辆能源消耗管理台账的,扣5分。每个季度举行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及推广节能减排经验少于1次的,扣5分。告知义务30不按规定执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的,每车次扣10分;不按规定在客车内公布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信息的,每车次扣10分。专项工作20企业及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全资或者绝对控股)不按要求开展“四好农村路”、“美丽广西”、“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及“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等专项工作的,每起扣5分。运费结算15企业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全资或者绝对控股)不按规定进行运费结算的,每次扣5分。企业管理(200分)车辆管理30不按规定对车辆实施维护、检测、审验

9、、建立档案等管理措施的,每车次扣5分;重点营运客车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规定的监控平台的,每车次扣10分;不按规定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的,每车次扣10分;不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录存档的,每车次扣10分。人员管理10未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的,每人扣5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的,每人次扣5分。安全及经营管理40不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每项工作扣10分;客运班线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每车次扣20分;客运班线擅自停班的,每车次扣10分;下属客运站擅自开业

10、或停业的,每起扣15分。质量信誉档案及资料报送40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0分;不按要求上报质量信誉情况但能及时纠正的,扣20分;未按要求和时限向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机构(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每次扣10分,其中在道路客运业务办理过程中不按照要求和时限反馈意见的,每次扣15分。企业稳定80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扣80分;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40分。加分项目(100分)企业形象20全部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10分;全部服务人员统一服装的,加10分。获得荣誉20在道路

11、旅客运输业务领域内,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体荣誉称号的,加5分。媒体褒扬20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因好人好事或其他先进事迹得到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得到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每次加3分。完成政府 指令性客运任务40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客运任务的,每次加10分。考核得分:考核小组成员(签名):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被考核单位(盖章):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职务:年 月 日说明: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小项规定的考核分数为止;加分项目不得超过本项目

12、小项规定的分数,同一事项得到不同部门表彰或褒扬的,不得累计加分。 2.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客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客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客车数 3.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客车数 4.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

13、人正当权益,旅客、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投诉次数/营运客车数 5.重点营运客车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6.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指道路运输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7.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或3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记分标准。 8.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9.2018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资质条件核查整改的客运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A”。附件2 2017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考核机构(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道路客运企业名称考核得分评定结果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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