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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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密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29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兼职外派人员的管理2第一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2第二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3第三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5第四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6第五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评价6第六节 对兼职外派人员的指导与支持7第三章 专职外派人员的管理8第一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8第二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9第三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12第四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14第五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考核14第六节 对专职外派人员的指导与支持16第七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奖惩17第八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职业操守17

2、第四章 附则18附录19附录一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标准19附录二 外派董事、监事年度考核评价表20附录三 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表23附录四外派董事工作考核指标定义表27附录五外派监事工作考评指标定义表28附录六 外派人员能力素质评价表2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明确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派管理人员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公司外派人员管理政策,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支持,以使他们能够全力以赴地投入新的工作,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 本制度适用于因公司对外投资法定要求或投资

3、合同约定而形成的由公司以股东身份向被投资企业推荐的各类外派管理人员。(二) 出于个人意愿,要求进入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的公司员工不属于公司外派管理人员,按照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将来该类员工希望回公司工作,公司在有合适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考虑办理回聘手续。第三条 概念解释外派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因公司对外投资法定要求或投资合同约定而形成的由公司以股东身份向子公司推荐的各类管理人员,统称外派管理人员(简称外派人员),具体包括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份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的子公

4、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拥有股份数高于其它投资方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以下股份,拥有表决权的子公司;关联子公司:公司持有其小于5%股份,对其具有相应的表决权的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的目的(一) 公司对子公司派出各级管理人员,是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意图、维护公司投资利益的有效手段。(二) 根据子公司发展需要,将公司的成熟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输出到子公司,以保障子公司少走弯路,高效运作。第五条 管理原则(一) 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外派董事、监事一般由公司或子公司人员兼任,其他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基于兼职和专职人员的职责、作

5、用不同,采取专职、兼职人员分类管理,同时对专职外派人员实施重点管理。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兼本公司董事的,纳入专职外派人员管理。(二) 激励人才,促进流动。针对公司实际,外派管理人员身处经营一线,直接参与公司价值创造,对他们的激励至关重要。外派人员和公司总部之间的人才流动、外派人员之间的流动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锻炼了人才,促进了活力。第二章 兼职外派人员的管理第一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六条 兼职外派人员的基本条件(一) 品德素质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尊重领导和下级,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 工作业绩(1) 对于公司的候选人:在公司最近两年的有关考核评

6、价中无不良记录。(2) 对于非公司的候选人,须具有可信业绩证明。(三)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四) 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有关教育背景、经验、技能要求。(五) 董事会认为担任兼职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兼职外派董事任职资格(一) 教育背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 工作经验:7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在本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工作3年以上;(三) 专业知识:熟悉机场餐饮相关知识;掌握履行职责必要的相关管理、公司治理、投融资、法律、财务、连锁管理知识,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食品卫生法)等;(四) 个人能力: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分析与决策能力、

7、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第八条 兼职外派监事任职资格(一) 教育背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 工作经验:7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三) 专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相关管理、公司治理、投融资、法律、连锁管理知识;具备丰富的财务管理经理和财务知识。(四) 个人能力:具备较强的计划与执行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具备一定的判断与决策能力;具备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第二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九条 选拔范围董事、监事等兼职外派人员从公司或者公司所属其它(不包括要派去子公司人员)子公司范围内选拔委派。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

8、在人员选派过程中的职责(一) 负责组织执行相应的选拔程序;(二) 负责组织对候选人的考察;(三) 负责办理聘用人员手续。第十一条 外派推荐决策程序(一) 公司董事会行使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的推荐权。(二) 遵循的程序: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力资源主管,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资格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将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决策确定最终推荐人员。(三) 董事会批准兼职外派人员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拟订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子公司。第十二条 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外派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每届任期根据任职子公

9、司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子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兼职外派人员1、 有公司法第57 条、58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2、 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 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4、 外派人员兼任董事、监事职务超过三家企业。第十六条 兼职外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请下属子公司股东会或子公司董事会解聘:(一) 患重病或调离,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二) 违反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三) 经公司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四) 工作中不能

10、坚持和维护公司权益的;(五) 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六) 有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行为的。第十七条 变更兼职外派人员的程序: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御任外派职务;3、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规划经营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董事会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4、被委派人违反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长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做出撤销委派

11、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候选人。第三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十八条 兼职外派董事的工作职责(一) 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二)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公司的总经理和相关领导就对董事会决策事项达成一致,代表公司的利益出席董事会会议;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各项决议向公司领导汇报;(三) 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四) 按规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报职责。第十九条 外派监事的工作职责(一) 列席参加子公司董事会会议,

12、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二) 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对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提请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公司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三) 按规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报职责。第二十条 信息通报职责(一) 提交材料:包括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纪要;子公司经营计划;(二) 外派子公司的产权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每月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子公司的主要销售经营情况及重要事项。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

13、(三) 重大事项汇报:下列事项属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外派董事须在决策前至少1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同一公司多名董事的可委托1人):(1) 向其它企业(含境内、境外)投资、参股、控股或设立分支机构;(2) 任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经营范围的变更;(3) 任职公司可能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4) 任职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权益损失、重要人事变动等须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5) 股东与任职公司之间的借贷款或为其它企业提供借贷款担保;(6) 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向社会团体或关联单位等提供的各类捐款、赞助;(7) 外派

14、人员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四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第二十一条 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兼职外派人员原则上都不得在兼职岗位享受薪酬福利待遇,只在本职岗位享受。 根据子公司董事会决定可以给予公司兼职外派人员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第五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 述职与绩效评价(一) 述职:兼职外派董事、监事每月及工作调动时,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进行述职,主要内容包括在子公司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二) 绩效评价:公司综合办公室会同规划经营部、财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年底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成员对外派董事、监事

15、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派出、调整派出公司的依据,间接作为其直接上级考核本职工作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在考核评价中的职责(一) 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外派人员进行评价;(二) 负责安排外派人员的考核工作的时间日程;(三) 负责监督对外派人员开展的考核工作,保证评价工作顺利完成;(四) 负责收集外派人员相关的各种数据、信息;(五) 负责收集整理外派人员的考核结果并统一建档。第二十四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评价(一) 考核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成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二) 考核指标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指标包括在下属子公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向公司信息汇报工作的情况、能力素质考核指标(参见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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