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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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第二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第二章安全资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第四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比报告。第三章安全

2、资质评审第六条承包商应将本单位施工、安装资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第七条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安全环保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二)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HSE管理体系文件和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四)项目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第九条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承包商HSE承诺;(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四)承包商HSE培训计划;(五)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六)规章制度和HSE管理体系文件;(七)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八)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九)其他相应内容。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

4、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五章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

5、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施工前,承包商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安全环保部门接受HSE教育。安全环保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一)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三)公司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四)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五)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

6、,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六)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七)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六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一)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二)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三)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四)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七条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公司安全生产,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八条公司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安全环保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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