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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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甲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住 所 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葆锐开户行: 账 号: 项目联系人:郜洪灵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388号手 机:13987824963电 话:0878-7711251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DGA VINH TAN 3 B.V.住 所 地:单击此处输入文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开户行: 账 号: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单击此处输入文字。手 机: 电 话: 电子信箱: 甲方因小型基建工程建设监理需要,已选定乙方提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2、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1.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3“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1.5“工程总监”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6“承包人” 是指承包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3、是指:a. 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b. 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乙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小型基建工程监理合

4、同。(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答疑。 (5)附件一监理工作内容。3.工程概况3.1工程名称: 3.2工程地点: 3.3工程规模: 3.4项目质量目标: 3.5安 全 目 标: 3.6文明施工目标: 3.7投资控制目标: 4.监理范围及内容4.1监理范围: 4.2监理内容: ,详见附件1监理工作内容。5.监理期限5.1监理期限本合同项下总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日历天。5.2乙方承担以下阶段的监理服务,具体期限如下:勘察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设计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5、月 日。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6.合同价款及支付6.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双方同意本合同价款即监理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2)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最终合同价款按以下标准计算: 6.2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履约担保:(1)本合同不提供履约担保。(2)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银行或南方电网公司下属财务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 ),数额为本合同价款的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向

6、甲方提出退还履约保函书面申请,甲方收到该书面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6.3双方同意本合同价款的支付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6.3.1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6.3.2分期支付(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预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由银行或南方电网公司下属财务公司开具的与预付款数额相等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为 ),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预付款,直至乙方提供预付款保函为止,且工期不予顺延。预付款全部抵扣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退还预付款保函书面申请,甲方收到该书面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2) ,甲方支付

7、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3) ,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此次支付抵扣预付款全额。(4) ,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余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如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的,则上述尾款按最终合同价款计算支付,其他批次则按本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款支付。6.4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转账、汇票、现金以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本合同价款结算时,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外,不论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每次支付方式如下: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占比为 %,付款期限为 个月;商业承兑汇票占比为 %,付款期限为 个月;其余款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6.5乙方应在甲方付

8、款前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支付相应价款,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乙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取得甲方同意后,可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其他发票。6.6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号: 户名: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开户行: 6.7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6.8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中全部监理报酬或部分监理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书 小时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监理报酬的支付。7.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权利义务7.1.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7.1.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

9、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7.1.3 乙方调换工程总监须事先经甲方同意。7.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7.1.5当甲方发现乙方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7.1.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费。7.1.7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乙方承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7.1.8甲方应当于本合

10、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7.1.9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7.1.10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并将该代表姓名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乙方。7.1.11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7.1.12应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7.1.13应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7.1.1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现场办公室场所。7.1.15根据情况需要

11、,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7.1.16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7.1.17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7.2乙方权利义务7.2.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乙方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工程总监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参与甲方对参建单位的评估工作。7.2.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

12、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7.2.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给甲方。7.2.4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7.2.5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7.2.6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7.2.7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3、。7.2.8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减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7.2.9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包括工程例会,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7.2.10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7.2.11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

14、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2.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2.13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工程总监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7.2.14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7.2.15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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