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34386610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2、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出资) 和抵押、转让、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安街道办事处、紫云街道办事处、武安党工委、金华镇、沱牌镇、大榆镇、瞿河乡、玉太乡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监察、财政、公安、民政、规划、住建、农业、林业、水务、人力社保、教育、卫生、发改、环保、消防、审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

3、自职责,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应配套办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经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同意,经县国土资源、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二)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明晰且无争议;(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四)土地所有者和使用

4、者自愿。第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租赁、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2/3以上书面签字同意。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书面明确投入、产出和退出等内容。第九条 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转让住房后,不得再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的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第十条 坚持集体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制度。凡初次流转属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必须在县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5、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第十三条 国家因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及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农村集体

6、土地所有者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确定。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土地,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需要较长时期使用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十九条 因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和抵押而导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办出让、租赁、抵押手续。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签定出让、出租合同,并于签定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1年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农村

8、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第四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未按出让、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转租。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应征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新的承租人应当

9、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订转让、转租合同后30日内到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同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以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连同地面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10、门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处分抵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申请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应当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六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

11、该区域的最低保护价。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总收入在扣除县、乡镇各项投入以及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土地负有直接责任,在土地闲置状况未改正之前,暂停办理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