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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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王强涉嫌故意杀人罪案学 号:2010031384姓 名:胥 娟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专业 年级班级:2010级7班王强故意杀人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被告人王强与被害人张天兰系夫妻关系。2005年二人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此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闹。为此,区居委会和派出所还对二人的家庭矛盾进行过调解。2013年4月2日8时许,王强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属村14号5单元81家中卧室为张天兰手机充电,二人为此事发生口角纠纷。争执过程中王强用铁榔头数击张天兰头部,将张天兰击倒在床。当日11时许,王强发现张天兰死亡,随后拨打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电话报警并

2、主动到该派出所投案,经法医检验鉴定,张天兰系钝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本案侦查完毕后,现由重庆市第五分检提起公诉,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1.书记员到庭并宣读法庭纪律。2.请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到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3.审判长询问被告的身份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并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二)法庭调查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认为被告触犯刑法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杀人情节应从重处罚。2.发问。由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分别向被告人发问。就起诉的案件事实被告人王强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作案工具

3、的来源有异议。3.出示证据。公诉机关就起诉书中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出示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二人此前的夫妻关系情况,案件发生地的现场情况,被害人的死因。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发表了意见。辩护人对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并多次提出应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合议庭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纳,并说明对于是否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不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并在休庭后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三) 法庭辩论公诉机关宣读了公诉词,就被告人王强的犯罪事实进行再次陈述。王强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也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王强的行为常人难

4、以理解,仍申请精神病鉴定,并认为对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也有相应的过错。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于王强的报案是否应认定为自首进行了辩论。经两轮辩论终结。(四)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强陈述其想说的已经在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中,不再进行其他的陈述。三、 庭审分析 (一)实体方面 1.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杀害被害人这一事实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对于案件的细节作案工具的来源,被告人当庭的意见和庭前的供述不相一致,而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没有相应的有效有力的证据与之相印证和佐证,对于此点案件事实的疑点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2.我认为对于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其已经陈述的其杀人的事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5、而对于作案细节的问题,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公诉人所称作案工具的来源问题影响量刑,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被告人的自首情节。 (二)程序方面 1.本案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始终未发言,没有积极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行使与审判员相同的权利,与我国设立人民陪审员的目的相违背,并未发挥出合议庭应有的作用。2.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法律援助辩护的其并没有做到为被告人竭尽全力争取合法权益,没有职业律师应有的操守。其仅仅发表意见却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发挥辩护律师应有的作用。其应当在庭审前积极主动的知悉相关的证据情况和案件情况,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才能在法庭上使自己的辩护更加有力,有针对性的进行辩论。3

6、. 本案中公诉人提交了14份证人证言,其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且并未说明是否有不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相违背。语言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仅凭书面证言,难以查清证人所欲证明的事实,不能仅凭书面的证言来认定案件的事实。4. 虽然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有效的主导了整个审判工作,但是我认为对于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并非法律人,并不能从法律的视角下去陈诉事实,法官应当是有效的引导被告人作简明扼要的陈诉,提高审判效率,而不是生硬的打断和制止被告人的陈诉。5.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都没有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有力的辩论。量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本案庭审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对

7、量刑的重视。辩论中双方各自提自己的问题,公诉方围绕自首,而辩护方围绕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关系,并没有争锋相对,使辩论没有达到应有的意义。 (三)庭审感受通过这次观摩庭审,庭审过程和案件本身都给了我很大的启示。本案中夫妻二人因为家庭矛盾积怨太深,最终酿造了今天的悲剧。我明白了我们是一个个体的同时也是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我们要学会恰当及时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本案庭审让我对法律的实践有了更加深层次的了解,也对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略有些失望,不过不管怎样我相信实践是需要理论指导和支撑的,我们只有先学习好理论才能不断的去完善实践,才能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去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不断提升自我,才能为以后的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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