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34385615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2.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释疑一、新安排实施以后,对香港居民在国内开设的来料加工厂, 其税收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有何改变?答:根据总局(国税函 200740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内 地企业从香港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香港企业在内地参与加工产品 的生产、监督、管理或销售,按照安排第五条规定,可视该香港 企业构成了内地的常设机构,并应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但此规定尚未改变目前内地对承揽“来料加工”的上述内地企业按其 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做法”。按照总局的意见, 来料加工企业应合并其在内地取得的加工费的利润以及在香港总机 构所取得的

2、应当归属于内地的一部分利润来征税,但鉴于目前包括经 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总局和省局暂时都不会改变目前对来料加 工企业征工缴费的做法,但保留按照安排规定合并利润征税的权 利。对于在来料加工企业工作的香港居民,由于在以往的税收征管没 有将该企业视为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会遵 循 183 天原则,超过时间方征税。但新安排及 403 号文生效以后, 我们认为,对来料加工企业暂不按常设机构征税只是对企业的一种税 收优惠,不能扩大到将在企业内工作的香港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也享受 同样待遇。因此,对在来料加工企业工作的香港居民(包括外籍人员) 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受183 天的限制。二、

3、关于常设机构条款中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构成常设机 构的 6个月的计算问题及举证问题答:在安排中规定,“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 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 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为 限”。对 6 个月应当如何计算,我们认为:在计算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点时,以月为依据;在计算可以扣除的月份时,以实际天数为依据, 可以连续及跨月(不累计)计算。举例如下:香港企业派雇员为内地某项目提供咨询,该雇员第一次抵达内地 为2007年2月20日,最终完成服务离境是2007年 9月20日,其中 4月 15日至5月 16日连续

4、31天没有派雇员在境内提供服务。则其 时间计算为:2 月、3 月、4 月、5 月、6月、7 月、8月、9 月共8 个 月,扣除4月 15日至5月16日的1个月,总共在境内为7个月,超 过 6 个月,可以判断构成常设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纳税人负有举证的义务。香港企业在 派雇员到内地从事咨询业务之前,应当将有关咨询业务的合同、开展 业务备忘录、雇员的名单等资料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记录好每 一次雇员来往内地和香港的时间,伺该项目超过6 个月之际,立即向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香港居民在国内购买物业,是否构成国内居民,如何缴纳个 人所得税?答:1、香港居民在国内购买物业用于出租收取租金,

5、不构成国 内居民,须就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香港居民在国内购买物业用于自住,同时该居民也在国内任 职工作,妻子孩子也在内地一同居住生活,则可以认定他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他 必须将包括中国境内的收入和香港取得的收入在内的全球收入,在内 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四、183天如何计算,上大陆及离开大陆的那一天是否算2 天, 晚上 11:45分入境,12:05分出境是否计算两天? 答:对计算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居住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一条“关于判定纳税

6、义务时如何计算 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的规定执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 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 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 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从该文件的精神来开,晚上11:45 分入境,12: 05分出境则可以计 算为两天,如果当天进出则算一天。需要指出的是,新安排改变了旧安排计算183天区间的 规定,将原安排的“在有关纳税年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改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停留连续或累计不 超过183天”,前

7、者是指计算区间在每年的1月 1日至12月 31日, 不跨年,后者是指以任何入境日所在月份往后计算的每12 个月或以 任何离境日所在月份往前计算的 12 个月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即可以跨年度滚动计算。按上述原则计算,香港居民个人在 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12 个月的开始或终了月份分别处 于两个年度的,在两个年度中其内地的所有工作月份取得的所得均应 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如403 号文所举之例:某香港个人分别在2007年度的 2月、4月、11月、12月和2008 年度的 3 月、4 月、5 月、10 月、12 月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其中 2007年11月至 2008年 10

8、月期间停留超过了183天,应对该受雇人 员按其达到183天停留期的2007年 11 月和 2008年10月所在的纳税 年度即 2007年和 2008年度所有在内地停留的月份征税,即:既包括 2007年 11月至2008年 10月的12个月期间的停留月份,也包括此 12个月期间所在年度2007年的 2月、4月和2008年的 12月。五、某香港公司在内地设有一个代表处,按经费换算方式纳税, 构成常设机构。同时,该公司直接与内地一个客户签约,为其提供咨 询服务,如果该公司与内地客户的项目持续超过6 个月,是否构成该公司的另外一个常设机构?是单独纳税还是与该代表处一并纳税?答:对此,必须要将代表处的职

9、能与公司为另外客户之间提供的 服务进行比较分析,如果双方之间从事的业务及服务并不一致或者并 非同一项目,且所派遣的雇员是由香港公司直接派往内地的,在这种 情况下,超过 6 个月,可以视为香港公司在内地从事的该项目构成常 设机构,单独纳税。六、如果香港人(或内地人)在香港公司有股份,并参与分红, 要不要缴税?怎样缴?答:1、如果是香港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内地居住满5 年以上,从第6 年起,在中 国境外的全部收入都要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不满5 年的,则 不用;2、如果是内地人,由于他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必须就其全球 收入在内地缴税,香港公司的分红也不例

10、外。当然,按照香港税务条 例,对于该笔分红香港也有征税权,因此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可以将在香港所纳税额予以抵免。七、居民企业中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的概念是什么?答:根据OECD协定范本(2000版)的解释:实际管理机构所 在地是指实质地做出管理和商务决策的地点,这种决策对经营企业而 言是不可缺少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一般地可以说是最高层人士或 其团体(如董事会)进行决策的地点,在这里决定该企业整体行动方 案;但是在决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时,也可以采用其他规则,并且 要考虑相关的事实和环境。一个企业同时可以有一个以上的管理机构 所在地,但只能有一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应 当

11、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总机构或已取得法人注册的机构2、主要营业场所(非准备性、辅助性,)包括主要收入来源 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地和销售地等3、企业实际决策、指挥、控制、日常管理的机构或部门4、根据国际惯例,还应当把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的 居民身份所在地也作为构成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但这一点 能在国内运用的程度如何,视乎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这方面的规 定。八、利息收入税率为 7,三来一补企业是否属于此范围?答:能够享受到新安排所规定的优惠措施,前提是该企业必 须同时是中国税收居民和香港税收居民,因此才能够适用新安排。 我省的大部分三来一补企业目前是以国内企业的身份进行注册的,因 此只适用国内的税收法规。如果在国内企业(包括三来一补企业)中 任职的香港居民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申报纳税时,提交必要的身份证 明,是可以享受7的优惠税率的。注:以上资料 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外 税务管理处编写 作 为税收 宣传资 料,仅供 参考。具 体的规 定仍以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规定为 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