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话中骂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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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电话中骂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在电话中骂人也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对于采取打电话不公开的方式,如果在旁边人范围中扩散了的,在客观上造成了受害者名誉权受损的,那么行为人也是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行为的。 一、在电话中骂人是否侵犯名誉权骂人属于侵犯名誉权,当今是文明社会,辱骂或者诽谤都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当事人如果不想把事情严重化,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停止侵权,但是如果受害人想让对方进行赔偿,那么受害人可以收集资料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维权。(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

2、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

3、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综上所述,在电话中骂人也是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的,就算是采用打电话不公开的方式,如果被动扩散到了周围,在客观上造成了受害者名誉权的毁损的,那么也会认定行为人侵害了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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