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内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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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ASUL2010 编号: 华夏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内容合作协议甲方:浙江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甲方作为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华夏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下称“华夏平台”)的合法运营方,拥有成熟的运营经验,为经批准的手机视听节目内容服务机构提供手机视听节目集中接入和播控管理服务。乙方作为持有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的手机视听节目内容服务牌照机构,拥有丰富的合法视听节目版权,有能力整合各类适合手机终端收看的节目内容,运营手机视听节目内容服务平台(下称“内容平台”)。甲方秉持开放性、公平性、中立性的原则,同意乙方内容平台接入华夏平台,并设立独立的乙方品牌专区,开展以手机为终端的用户视听节目服务,共

2、享合作收益。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甲方 名称:浙江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附件一) 法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5号嘉文商厦9楼 法人代表:曹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写字楼B座701A室 邮编:100082 电话:010-62256758/62256938传真:010-62256798 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邮箱: 乙方 名称: (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附件二)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指定工作电子邮箱地址:

3、 指定银行帐户资料: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帐户号码第二条 双方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伍年。第三条 双方平台合作的条件1、甲方承诺的华夏平台功能:a). 与电信运营商总部及省分流媒体业务平台对接,实现内容的上下线管理;b). 实现直播节目信号源的目标管理、多目标转发管理、流切换管理、媒体源安全管理、流信号延时转发管理;c). 实现音视频直播、点播业务的门户化运营;d). 与内容平台进行无缝对接,为内容平台开设独立的业务节点;e). 允许内容平台远程对独立业务域进行修改;f). 提供自助式数据查询服务功能,可查询节目播放、点播记录、用户UA信息等数据;g). 为内容平台提供二次结算和拆账功能;h)

4、. 提供统一的用户推广通道服务如短信、WAP PUSH等;i). 提供内容运营所必须的所有统计功能;j). 实现对内容平台提供的信源播出流的监看、收录、检测报警功能。 2、乙方承诺的内容平台条件: a). 节目类型:(以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的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为准)b). 播出方式:(以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的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为准)c). 在线节目:最低总量 小时;最高总量 小时;d). 备播节目最低比率: %e). 节目更新最低数量及频率: f). 其他:第四条 合作及结算方式1、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合作及结算方式 方式一:仅限平台对接合作A、 合作方式:1)、甲方集成播控平台:负责提供网络通道,业

5、务管理平台,代计代收信息费服务,配合乙方有偿提供客户服务。2)、乙方:负责提供业务内容,进行自主营销宣传,并负责提供全程客户服务。B、 结算模式: 1)、乙方与甲方应收信息费结算比例为(扣除运营商代收手续费、坏帐、信息通道占用费及其他无可争议费用等收入后的实际收入)90%:10% 。2)、但若乙方平台接入甲方集成播控平台需要进行对接开发,甲方将酌情收取一定的开发集成费用,费用收费金额及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方式二:平台对接加业务代理合作A、合作方式:1)、甲方集成播控平台: 负责提供网络通道、业务管理平台,代计代收信息费,自主进行业务营销宣传,提供全部的客户服务。 2)、乙方:负责提供业

6、务内容。 B、 结算模式:乙方与甲方的信息费结算比例为(扣除运营商代收手续费、坏帐、信息通道占用费及其他无可争议费用等收入后的实际收入)60:40% ; 2、 甲方应在收到运营商结算款项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提交上一月的收入统计报表,双方对报表确认无误后,按报表金额进行结算,在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乙方按照确认的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正式商业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的上一月信息费分成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应交税款按国家税法规定,由甲、乙各方各自负责纳税。3、乙方对于甲方发至其指定工作电子邮箱(见于本协议第一条)的分帐结算信息,应及时确认,如有异议,应在该信息进入

7、乙方邮件系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若乙方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对分帐结算信息无异议。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及时提供发票以便甲方及时结帐,并保证所提供之指定银行账户(见于本协议第一条)的准确性,因乙方提供的账户存在瑕疵或乙方变更该账户等原因而导致乙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 双方平台合作流程及分工1、 平台对接期的工作流程:a).为顺利实现华夏平台与内容平台的对接,自本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进行节目信息申报,其中包括节目名称、内容概要、数量、上下线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及相关的授权文件资料;b).甲方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对乙方提供的节目进行预审,对于符

8、合要求的节目通知乙方安排上线;c).获得甲方通知后,乙方将内容源文件根据甲方技术规范和制作规范完成产品的格式转换;d).甲方向乙方提供内容上传接口,乙方通过该接口上传内容实体文件和元数据文件到集成播控平台交换区,由甲方进行播控管理,按统一的技术格式进行展示页面及电子节目单的编排。2、 平台对接之后日常工作流程及分工:a).首次申报后,乙方每月向甲方更新节目申报信息;b).乙方内容平台接入华夏平台后,在华夏平台首页可设立内容平台的独立呼号。华夏平台节目主菜单由甲方管理,主菜单之下的二级菜单由栏目、分区、频道等构成,由乙方内容平台负责管理、编排。乙方可远程对独立二级菜单进行修改及上下线节目,并须将

9、修改及上、下线信息提交甲方备案;c).在双方平台合作期间,甲方将根据运营需要对乙方节目的内容、数量和更新等方面进行相关要求和调整。如出现乙方节目不符合甲方播出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节目进行调整、撤换或下线;d).甲方将对乙方整体节目情况进行每季度考核,若乙方在一个合作年度内三次考核不合格,甲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作。若乙方出现重大内容违规问题,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e).若乙方单方面要求终止合作,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留所有未分配利益,同时乙方须承担甲方一切损失;f).有关甲乙双方平台合作的节目信息申报细则、节目播出内容

10、规范细则、节目上下线规范细则、接入技术规范细则、华夏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等解释性文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由甲方另行提供。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负责手机视听节目审核及发布,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方对于华夏平台的产品及内容有监管和控制的权利。2、甲方负责华夏平台的技术维护,确保系统平台稳定运行;确保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符合发布的技术质量要求。3、乙方保证已取得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的手机视听节目内容服务牌照,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许可的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作为本协议附件三。4、乙方保证提供的作品著作权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提供的作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

11、业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若因为乙方著作权权利瑕疵而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就甲方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和其他相关责任。5、双方承诺共同努力加大对合作项目的推广以增加用户数量。甲、乙双方可在其宣传资料中为本协议合作需要使用对方的标识或名称,双方对此表示同意。6、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向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节目内容,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乙方视听节目在甲方其它运营平台的优先使用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保密双

12、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取得的所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否则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利向泄密方要求经济赔偿。第九条 协议终止1、 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已有约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将立即终止:a).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经对方书面提出后未能提供及时有效并经对方书面认可的补救措施的;b).任何一方进入或被其他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c).任何一方无故拖延履行本协议,且在另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拖延之事实十五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则另方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选择权。如违约方仍不履约, 则另

13、方仍可终止协议,并且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 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终止本协议的,并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3、协议终止后,协议中的条款按其性质仍应有效的,协议双方仍应遵守履行。第十条 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负责各方均无法预见和无法规避的原因所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履约行为。不可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战争、罢工、骚乱、自然灾害、黑客攻击或一方不能避免、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任何法律禁止、本协议适用法律或法律重大改变、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构的法令、条例或要求发生重大改变、与甲方合作的移动、电信、联通运营商调整其政

14、策、涉及第三方因素引起的制约。如果出现上述延误或不履约行为,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以及预计维持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均免履约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之影响持续超过60天,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如有意续约可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协议第一条之基本信息,需以书面通知形式进行函告。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将该争议移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4、 本协议为打印文本,未经双方协议并盖章,手写内容无效(手写之签名和签订协议日期除外)。5、 本协议正文共 页,另含附件 份 ,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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