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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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活习惯各不相同,所以用于规范人们行为的民法总则就必须满足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在民法总则中,有一个可撤销行为的概念,外行人很难理解。那民法总则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下文中将有具体介绍。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活习惯各不相同,所以用于规范人们行为的民法总则就必须满足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在民法总则中,有一个可撤销行为的概念,外行人很难理解。那民法总则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下文中将有具体介绍。什么是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

2、、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可撤销行为的规定是什么?1、撤销事由(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7条)。本条否定了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权。(2) 欺诈。相对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3、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8条)。只有受欺诈人有撤销权,加害人没有撤销权。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9条)。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须受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是由于第三人丙的欺诈,须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欺诈行为,甲才能成立撤销权。(3) 胁迫。“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150条)。胁迫人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只有受胁迫人有撤销权。例如,甲胁迫乙与丙签订了合同,受胁迫人乙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甲和丙都没有撤销权。(4) 自始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51条)。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本条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乘人之危造成自始显失公平;一种是利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显失公平。2、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152条)。(1) 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的改为三个月。(2) 胁迫的一年和最长撤销期间五年的起算标准为客观标准。(3) 五年为不变期间,是请求撤销的“最长时间”,起算标准是客观标准。“三个月”和“一年”在五年内计算。也就是说,可撤销行为的原因主要是显失公平等。一旦此行为被认定为可撤销行为,那么在法律上一般都可以撤销其产生的影响。但如果超出一定期限,撤销权可能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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