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房产姐妹反目辨真伪鉴定笔迹[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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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产姐妹反目 辨真伪鉴定笔迹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为争夺五间房屋,姐姐将妹妹告上法庭的案件,最终通过笔迹鉴定确定了房屋所有权。 原告郑某、赵甲起诉称,原告郑某、赵甲为夫妻关系,二被告刘某、赵乙为夫妻关系,赵甲与赵乙为姐妹关系,原告出资在兴寿镇香屯村兴建的五间房屋被二被告强行将房屋撬开,并将房屋换锁,故起诉要求刘某、赵乙停止损害,恢复房屋的正常使用。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二原告与被告赵乙签订的营建香屯村路旁院落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关于营建香屯村路旁院落的约定,该约定内容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为郑某和赵甲。刘某,赵乙享有该房屋的长期居住权,但此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该协议书有刘某,郑某,赵甲,赵乙四人的签字。 被告则认为刘某、赵乙的签字不是本人签的,协议应为违法。 在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心对被告在协议书上的笔迹,得出的鉴定结论为,该协议是赵乙亲笔签署。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刘某与赵乙系夫妻关系,协议中有赵乙的签字,故二原告由理由相信赵乙有权代理刘某。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与赵乙将位于兴寿镇香屯村的五间房屋返还给原告郑某和赵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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