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制度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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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案管理目 录一、管理组织二、医院各部门对病案和病案管理的职责三、病案保管制度四、病案归档、借阅和复印管理制度五、病案管理奖惩制度六、病案质控标准七、病案管理工作流程图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病历书写基本规3、出院病历容排序九、相关表格1、移交病历登记表2、病案借阅登记表(附:示踪卡)3、病案复印登记表晨阳医院病案管理领导小组为了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成立晨阳医院病案管理领导小组。(一)成员如下:主 任:运军副主任:王平委 员:马成森 玉峰 罗焱(二)职责 (1)对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2)定期抽取病案室对各病案管理情况的报

2、告。(3)监督病案管理制度与医院解决的实施情况。(4)审核申请新病案容、项目、格式的报告。(5)组织与病历书写有关的教育培训。(6)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病案管理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病案管理会议参加人员: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与有关人员参加主持:组长召集:组长容:研究讨论病案质量、病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或改进操作的措施。附:1、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2、病历保管制度3、病历查阅与复制制度2015 年7月2日 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病案管理工作不是一个科室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共同努力,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病案管理应实行管理责任制,;

3、由科室、病案室(护士长)兼管具体实施。(1)挂号、住院、收费处和病案室责任准确使用病案号。认真填写和仔细检查病案首页与病案各项容是否准确。严格住院病人病案的传递。按病案整理要求收集和整理资料。按病案归档存贮、供应借阅制度和管理方法进行系统的管理。对收集整理好的病案进行疾病编码、分类。开展随访工作。(2)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科室责任1)住院医师的责任:仔细询问病史,注意收集与诊疗有关的各种记录。认真书写(记录)病案。爱护保管好病案。2)护士的责任:按操作常规填写护理记录。保管好科室病案和其它影像等资料。负责转交出院病案。3)科主任(主治医师以上)责任:按统一标准,检查病案质量和病案管理工作。督

4、促指导下级医师写好病案。组织出院(或死亡)病案的讨论,讲评病案质量并审签病案。实行病案质量目标管理。与病案室联系配合工作,提出改进病案质量的建议。(3)医技科室责任 认真填写检查报告,坚持查对,与时回报,尽量缩短病人预约时间,防止延误病情。(4)病案管理小组责任培养全院医务人员的病案质量和管理意识,督促并检查指导全院各科室的病案质量和病案管理质量。制定病案书写规则、管理制度、病案质量和管理标准等。解决全院有关病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病案展览、病案工作年会等。(5)医院领导责任重视病案室的建设,特别是技术力量、设施装备、人员编设等。加强对病案和病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病案管理小组和病案管理

5、人员的作用。教育全体医务人员写好病案,管理病案,珍惜病案价值,发挥病案作用,以推动医疗、保健、等工作。病历保管制度1、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时间计算,保管年限不得少于30年。病案原件的销毁应经院长和或病案管理小组批准决定。2、住院病历在住院期间由病区护理部保管;除医务人员外,无关人员禁止翻阅病历,但患者可就有关问题向主管医师、护士咨询。3、病人各种检查、化验结论应在出报告后24小时归入病历。4、住院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当天整理完毕,科级质控应在三天完成,每月5日将上月病历由主任、护士长审核并送达病案管理(人员)部门,两者须有移交记录。5、院级质控应在一周完成,并整理

6、归档。6、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离开病区时,应由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和保管。7、任何机构、个人要求复印、复制、查阅病历必须由医务科批准,管理人员按规定完成复印等。8、本院工作人员查阅病案,不得将病案带出病案室。9、存放病案库房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火、防晒、防腐、防害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病历查阅与复制制度1、住院病历查阅与复制由申请人提出,医务科(医生兼职)受理。2、申请人应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3、病历的复印、复制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进行。4、复印、复制病历时,由本院工作人员将病历送达指定地点,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5、复印、复制容:入院记录、体温单、

7、医嘱单、各类报告单、各类同意书、手术与麻醉单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除此之外其它项目不予复制。6、申请人进行相关登记确认后,复制件加盖医院公章交申请人。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规定完成病历的时限后双方在场共同封存病历。8、病案管理部门应设立病历交接记录本、病历复制记录本。9、复印复制病历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病案管理奖惩制度一、差错:玩忽职守泄漏病案资料容。无借条或批准手续,擅自出借病案。处理病案资料容冠戴。病案责任性丢失,粘污,挖补,涂抹,水浸,雨淋等。二、缺点:写错或计算机录错病案号。挂号明显挂错科别。病案资料项目未按规定填写或录入计算机。汉语拼音拼错、写错。建重号病案。归档病案排错、插措

8、。报告单归档(粘贴)错。报告单处理未按规定。病案整理不合格。“借阅病案”未按时催还或注销。不按制度管理规定盖章、建病案、借病案。发现或同意他人自找病案,从库房随意取走病案等。(15)医疗文书书写未按规定时间完成。(16)出院病历未按规定时间移交病案管理部门。(17)借出病历未按时归还。三、出现上述差错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一例罚款100-500元;出现上述缺点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仍未整改,则一例罚款10-50元,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四、病案质量评估成绩优秀者,参照年底评估奖励方案。病案质控标准1、住院病历评分标准(附表)2、护理质量评分标准(附表)3、门诊病历评分标准(附表)病案工作

9、流程图病人出院,按要求完成病历书写出院三天内,完成科级病历质控移交病历至医务科, 一周内完成院级病历质控复印病历病案信息录入电脑归档、储存借阅病历移交病历登记手续由本院医务人员陪同进行复印(禁止复印规定中不能复印的资料)借阅期限:一般病历为2周,借出病历不得随意转借复印人符合条件,出示相关证件储存复印内容做好登记,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收取工本费(A4纸 0.5元/张)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

10、)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

11、当将病历标识与患者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和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电子病历基本规(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

12、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

13、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与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完毕后首个工作日将门(急)诊病历归档。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第

14、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与其代理人的有效明,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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