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中价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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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总承包合同中价款类型 *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为本项目的代理业主。 2、根据*,本工程由项目业主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3、*、*自愿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见附件1),共同构成本合同乙方。*是联合体的主办单位。本联合体经市建委同意,按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工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 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 本工程:指*工程 1.2本合同工程范围

2、:指*工程设计文件主线*里程范围内及连接线E、 F里程范围内的土石方、主线高架桥及支线桥、路基、路面、人行道、雨污水、绿化、照明、标志标线、施工便道及综合管网迁建,具体内容以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及对应的设计文件为准。 1.3施工图设计:指有权机关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 EPC式:EPC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设计采购施工;双方认可的EPC模式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一体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 1.5总合同价:指根据

3、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1.6“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1.7基准日:指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7.1通车基准日:指本项目主体工程初通之日。 1.7.2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7.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8市政府:指重庆市人民政府。 1.9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1.10工程缺陷责任期:指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的本项目质量免费保修期限。 1.11 通用条款

4、: 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 第二条 工程实施 2.1工程实施方式 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EPC模式实施:即由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并筹集扣除本项目建设期内政府承诺到位外的建设资金。 2.2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总合同价款及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2.3工作内容的划分 2.3.1乙方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 2.3.1.1工程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勘测工作。 2.3.1.2工程范围内已审批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建筑安装工作。 a. 路基土石方 b. 车行道及人行道系统

5、c. 支挡 d. 绿化 e. 主线高架桥及引道 r. 排水(雨、污水系统) g. 功能性照明 h 景观照明 i. 标志标线 j. 施工便道及与周边道路的接顺 2.3.1.3工程范围内的综合管网迁建、工程前三通一平、特殊检测、城市占道及交通组织工作。 2.3.1.4 由乙方筹集工程建设期政府承诺到位资金外的*万元(大写:*万元)建设资金。 2.3.2甲方负责完成除上述2.3.1.12.3.1.4条之外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余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环境评估及验收、地灾评估、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通航论证研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评审、征地拆迁还建、施工

6、图审查、工程监理及招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保险、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竣工测量、决算审查、按计划落实建设期内政府承诺到位的建设资金等工作。 2.4建设工期: 2.4.1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竣工通车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建设工期为XXX个月。(如因XXXX政府拆迁无法按期完成造成完工通车时间更改,由甲方就更改后的完工通车时间上报项目业主审批后确定)。 2.4.2 开工及延期开工,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1项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7、。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4.3暂停施工,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2项执行。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

8、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4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3项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

9、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三条 总合同价 3.1结合XXXXXX高架段工程建设备忘录(见附件3)的内容,按批准的方案,总合同价以*人民币(*万元)包干使用,划分如下: 3.1.1建筑安装工程费:约*万元 3.1.2二类费用: 约*万元 3.1.3 建设期预备费: * 万元 3.1.4建设期贷款利息: * 万元

10、 总合同价具体组成详见附表一,该附表所列内容为合同包干价所包含的内容。本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实行总价包干,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3.1.4合同包干价款中不含滑坡专项整治累计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不含征地、拆迁和建设管理代理费。 3.1.5二类费用中需由甲方进行支付的项目,详见附表二(该附表所列内容为合同包干价所包含的内容)。 3.2 若乙方设计过失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增加费用;若乙方在审批范围内对工程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乙方享受优化节约额。 3.3总包干费用,除非建设标准提高或降低、建设规模扩大或减少及不可抗力事件,价格均不予调整;反之,当建设标准提高或降低、建设规模扩大或减少及不

11、可抗力事件等情况发生时,及时上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上报资料后10日内,给予审核确认,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有关价款调整事项。 3.4包干范围以外增加费用的计算原则:按(99)XXXX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现行相关文件计算,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按实施时的当期篇二:epc总承包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至于议标项目, 承包商与业主谈判修改合同文件的余地较大。无论哪一种情况, 通过风险审核, 至少可以对有关条件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在编写投标书时尽量防范或弥补这些风险, 并且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 在一份EPC 合同中, 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

12、条款以及有关附件时, 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 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档案式的合同文件, 在招标文件(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商务澄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 还有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问题, 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 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 一、 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 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 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 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

13、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 例如:水力发电站项目, 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 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CW1)、土建二标段(CW2) 等, 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 又如: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网点, 超越并网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人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 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网点与发电机组并网;三是业主能否让电网当局按期保证电站试运行期间的反送电并接收全部上网电量。 二、 合同价款 EP

14、C 合同的合同价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顶价款。关于合同价款, 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例如: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 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由于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通常会高于美元或欧元, 应考虑在合同中规定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一个固定汇率, 并规定超过这一固定汇率如何处理。 其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延期开工的费用补偿。有的项目签完合同后并不一定能够马上开工, 原因是业主筹措项目资金尚需时间, 这时就有必要规定一个调价条款。

15、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6 个月内不能开工, 则价款上调%;如果12 个月内不能开工, 则价款上调%;超过12 个月不能开工,则承包商有权选择放弃合同或者双方重新确定合同价款。投标书中更应该注意对投标价格规定有效期限(例如4 个月, 用于业主评标), 以防业主开标期限拖延或者在与第一中标人的合同谈判失败后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使得实际中标日期顺延、物价上涨造成承包商骑虎难。二是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补偿规定是否合理。至少对于费用补偿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有的业主在招标书中规定, 业主有权指示工程变更, 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补偿, 但是, 不得提出造价补偿, 这是不公平的。应该修改为根据具体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造价补偿, 报业主确认, 并规定协商办法和程序。 三、支付方式 首先, 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 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 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总之, 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 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 其次, 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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