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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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一)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第四条动火工作票负责人(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

2、, 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 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 态。(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 止动火。第五条动火许可人(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 条件;(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 动火过程中

3、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 取补充措施。(三)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四)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 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 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第六条工作批准人(值长)(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 作

4、。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 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 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第八条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 安全可靠。(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第九条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 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十条动火执行人(焊工)(一)动

5、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 要求。(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 动火。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 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 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十三条动火区域划分(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 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 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 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3)储氢库(围栏

6、内);(4)蓄电池室;(5)启动锅炉房;(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 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9)变压器本体;(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 缆;(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 室;(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14)燃机进气过滤室;(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 作业;(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3)

7、升压站;(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 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 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第四章动火管理第十四条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 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 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第十五条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 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 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 毯等。第

8、十六条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 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 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 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 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 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 可动火。第十七条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 一级动火 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 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 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 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第十八条动火票应把地点

9、、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 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第十九条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 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 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 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 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 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 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 防

10、复燃。第二十三条动火安全措施(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 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 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焕气瓶的放置地 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 所用的氧气、乙焕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 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m以内, 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 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 器材应采用防爆

11、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 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 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 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 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 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 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 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 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 撤走动火用器材。(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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