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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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1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8第四节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第二章 计量25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7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第四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4第三章 标准化与条码代码36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

2、政处罚裁量标准36第二节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第三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第四节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1第四章 认证认可42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2第二节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3第三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4第五章 纤维检验 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5第二节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3第三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8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60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0第二节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0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82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85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87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89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

4、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主

5、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6、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7、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 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3、掺杂、掺

8、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4、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 5、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9、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初次生产该产品,且产品尚未售出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产品已部分售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0、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

11、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售出,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3、冒用关联企业的厂名、厂址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伪造、冒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处罚标

12、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2、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3、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

13、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

14、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的: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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